浙江省核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7/07/06 |
颁布日期: |
2017/07/0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7/07/06 |
颁布日期: |
2017/07/0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核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
浙江省核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方针和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综合协调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应急专业机构
2.5 县领导机构
2.6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2.7 协调指挥关系
3 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应急准备
3.3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状态和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响应程序
5 恢复行动
5.1 场内恢复行动
5.2 场外恢复行动
5.3 总结评估
6 其他核事故应急响应
6.1 乏燃料运输事故
6.2 省外、国境外核事故的应急响应
6.3 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
7 应急保障
7.1 省核应急指挥系统
7.2 技术支持和后援体系
7.3 队伍建设与保障
7.4 培训与演习
7.5 公众信息交流
7.6 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奖励和责任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处置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核事故,能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省(市)或国境外发生的对我省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核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进行响应。
1.4 工作方针和原则。
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省政府是全省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的主体。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我省核应急建立省与县(市、区)两级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专业机构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省核电厂事故场外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是省政府应对核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核事故的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等工作。省核应急委日常工作接受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指导。
2.1.1 省核应急委组成。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由省环保厅、省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新闻办,东部战区相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浙江检验检疫局、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和应急计划区涉及的设区市政府、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等组成。
省核应急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在场外应急状态下,省核应急委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负责场外重大行动的决策和指挥。省核应急委主任(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任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2.1.2 省核应急委职责。
(1)应急准备期间。
贯彻执行国家的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订省核应急预案,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负责组建应急机构,筹措应急经费,建设应急设施;督促、检查应急准备和演习工作,保持有效的应急响应能力;审查和发布省核应急工作年度计划;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核应急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对核设施场内应急行动的支援,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展,请求部队支援;研究决定进入相应应急状态和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在事故进程突变的情况下,可不按审批程序,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向已经或可能受到核事故影响的相关省(市)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应急状态终止后的恢复工作。
2.2 综合协调机构。
省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负责全省核应急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核应急委的核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决定;
2.贯彻执行省核应急预案、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指导和督查全省各核应急组织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
3.协调落实核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设施设备及防护装具的建设工作;
4.组织实施综合或联合应急演习,审核各应急专业组的单项演习计划;
5.编制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大纲,指导和协助各应急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6.负责与其他省(市)核应急部门的业务联系;
7.组织核应急科研工作;
8.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
9.负责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值班、运行和管理,确保应急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0.负责核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汇总核设施环境放射性监测资料及其主要应急工作资料;
11.承办省核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务;
12.在应急状态下,传达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协调、组织各应急组织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及时检查了解和掌握应急响应行动情况,适时提出行动建议;
13.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编制恢复期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最终评价报告。
2.3 专家咨询机构。
核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核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气象、海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省核应急委提供决策支持和工作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省核应急预案、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省核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3.提供国内外核应急工作的动态和信息,提出核应急科研工作建议;
4.开展核应急学术研究工作;
5.在应急状态下,协助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指挥部)分析判断核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并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意见。
2.4 应急专业机构。
省核应急委下设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气象保障、能源物资保障、安置、公众信息交流等9个应急专业组,作为省核应急委应急专业机构。在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专业组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要求,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核应急办。
2.5 县领导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政府应指定部门建立核事故场外应急委员会(以下称县核应急委),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核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并下设县核事故场外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核应急办)和若干应急行动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核事故的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县核应急委参照省核应急委组成,结合本县实际组建,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核应急委的命令和指示;
2.参与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编制和修订本级核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工作规划;
3.建立与省核应急专业组相对应的本县核应急行动组,主动协调本县核应急行动组与省核应急专业组之间的关系;负责组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公众安置区涉及乡镇(街道)的应急组织,并依据其应急工作任务明确其职责;
4.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5.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及应急宣传教育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6.在应急响应期间,执行省核应急委(省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及时启动应急实施程序,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各应急行动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执行省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公众执行隐蔽、撤离、避迁等防护行动,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7.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核应急委的统一部署,落实应急终止后各项恢复工作。
2.6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建立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组建负责日常工作的应急办事机构及若干应急专业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订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核应急准备;
3.确定核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应急响应行动;
4.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场外应急防护措施建议,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配合和协助省、县核应急委做好核应急响应工作。
2.7 协调指挥关系。
2.7.1 应急准备期间。
省核应急组织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核应急组织机构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派员参与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2.7.2 应急响应期间。
(1)省核应急组织机构指挥县核应急组织机构的应急响应工作。
(2)当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省、事发地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核应急委立即分别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前往前沿指挥部,并兼任前沿总指挥。前沿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响应行动的具体组织指挥;各核应急行动组组长由前沿总指挥任命,并接受前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建立前,县核应急委应当按照省核应急预案、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以及本县核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3 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核事故发生后,会在核设施附近一定范围的区域内造成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污染,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具有无色无味,一段时间内持续释放到环境中,对一定范围内的空气、地面、水源、人员和各种物体表面造成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射线直射伤害人体和通过吸入污染空气、食入污染食物及水等对人体造成辐射损伤,污染区域的恢复难度大。
3.2 应急准备。
3.2.1 应急计划区划分。
应急计划区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划分应急计划区是为了在核应急状态下能迅速组织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核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应急需要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3.2.2 应急计划区范围。
烟羽应急计划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一般为7公里至10公里(内区3公里至5公里)。食入应急计划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一般为30公里至50公里。
3.2.3 应急计划区准备。
烟羽应急计划区内重点要做好隐蔽、撤离和服稳定性碘制剂(以下称碘片)防护等准备,其中内区重点要做好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的准备,同时应考虑在特殊情况下适当扩大应急计划区范围。食入应急计划区内重点要做好核事故状态下食品和饮用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等的准备。
3.3 监测与预警。
根据核设施特性,要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对潜在的核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包括核事故类别和放射性物质释放后果等,并在编制核设施场内外应急预案中予以考虑。
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对机组运行参数、重要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工况、流出物排放、厂房内和核设施周边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当监测结果达到核设施应急状态分级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时,按核设施场内应急计划规定的决策流程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仍应继续进行有效的监测。
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时开展对核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发现可能造成的隐患及时预警。
建立健全核设施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自动连续监测和报警系统,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并与省核应急指挥系统联网,构成全省核应急预警平台体系。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状态和响应分级。
根据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四类,分别对应省级的核应急响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行动。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核应急的决策、核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实施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响应行动。
4.2.1 事故缓解和控制。
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开展工程抢险,缓解并控制事故,使核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最大程度防止、减少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4.2.2 辐射监测和后果评价。
开展核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等)放射性监测,以及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射剂量的监测等。实时开展气象、海洋环境等观(监)测预报,开展核事故情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核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2.3 人员放射性照射防护。
在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碘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情况下,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及管理程序,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公众服用碘片,减少甲状腺的受照剂量。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烟羽应急计划区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或永久迁出、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4.2.4 去污洗消和医疗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和环境等的放射性污染;组织对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及救治,包括现场救治、地方救治和专科救治。
4.2.5 出入通道和口岸控制。
根据受核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和邮包快件等实施放射性污染检测与控制。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针对受核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放射性物质摄入。
4.2.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4.2.8 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和隶属的上级集团公司(院)报告有关核事故及核应急响应情况;接到核事故报告后,省核应急委要及时、持续地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国家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2.9 通报与援助。
我省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周边省(市)产生影响时,根据核事故应急有关规定,向周边省(市)通报事故情况及其影响,并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请求国家支援;按照核事故应急相互支援协议,请求支援。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Ⅳ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当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故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立即向省核应急办报告,由省核应急办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预防或缓解措施,使核设施保持或恢复到安全状态,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和隶属的上级集团公司(院)报告;对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
省核应急办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核应急委报告,通报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通知省核应急办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核应急通信渠道畅通,做好公众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事发地县核应急办接到省核应急办通报和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通信渠道畅通,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其他县核应急办参照执行。
(3)响应终止。
经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办,待国家核应急办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后,省核应急办随即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4.3.2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仅限于核设施场区局部区域,进入厂房应急状态。省核应急办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报告后,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向省核应急委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核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升级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立即开展应急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采取保护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省核应急办立即通知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能源物资保障、安置、公众信息交流等专业组,事发地县核应急办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其他县核应急办进入待命状态;全体省核应急委成员、专家咨询组全体成员就地待命;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会商,研究核应急工作措施;视情组织开展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
事发地县核应急办接到省核应急办通报和指令后,视情通知本行政区域各行动组到达县核应急指挥中心,向省核应急办报告应急准备情况;收集分析舆情社情,向县核应急委报告。
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其他县核应急办参照执行。
(3)响应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待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后,省核应急委随即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4.3.3 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场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进入场区应急状态。省核应急办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报告后,立即核实核事故情况并向省核应急委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核应急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升级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开展工程抢险,撤离场内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进行污染区标示或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污染监测,做好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同准备。
省核应急委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省核应急委领导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听取省核应急办报告;省核应急委成员和专家咨询组全体成员进入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召开核应急响应会议,组织实施辐射监测和气象、海洋洋流等的观测预报,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趋势;做好场内非应急人员撤离的相关保障工作,视情组织烟羽应急计划区(内区)公众预防性撤离;采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医疗救治、通信保障和安置准备等措施,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通报省军区做好放射性去污洗消、应急监测支援和应急救援等准备工作;启动运行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协调调配省内核应急资源,给予核设施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援。
事发地县核应急委接到省核应急委通报和指令后,立即通知县核应急委全体成员到达县核应急指挥中心参加省核应急响应会议;根据省核应急委的部署,具体实施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医疗救治、能源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和撤离安置准备等措施;向省核应急委报告应急响应情况。
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其他县核应急委参照执行。
(3)响应终止。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核设施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待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后,省核应急委随即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3.4 Ⅰ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核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省核应急办在接到核设施营运单位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后,立即核实情况向省核应急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核应急委迅速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特殊情况下,省核应急委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委、省政府。
(2)响应措施。
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做好以下措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抢险,缓解、控制事故,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应急辐射监测;采取保护场内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对受伤或受照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标示污染区,实施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及时提出公众防护行动建议;对核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协同外部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省委、省政府和省核应急委做好公众沟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核应急委自动转为省核应急指挥部,省核应急委主任或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应急行动会议,决策、部署应急防护行动;向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事发地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县核应急委通报核应急有关信息;组织实施场外辐射监测和气象、海洋洋流等的观测预报,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向核设施营运单位通报应急响应行动情况,协调本省区域内核应急资源,向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能源、水源、通信等保障支援;组织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碘片、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措施,适时组织实施受影响区域公众的隐蔽、撤离、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工作;定时对核事故后果作出评价,供应急行动决策使用;省核应急各专业组、事发地县核应急组织机构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其他县核应急组织机构立即实施应急防护行动;协调省军区做好放射性去污洗消、应急监测支援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核设施营运单位和省及涉事县核应急组织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根据新的情况和形势适时作出对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必要时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部队和周边省(市)的核应急救援力量提供支援;根据信息发布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控和引导、公众沟通等工作;事发地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核应急委立即转为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省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靠前指挥;及时向受核事故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周边省(市)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根据省核应急指挥部和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的部署,事发地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核应急委具体实施交通管制、发放碘片、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等措施;组织实施受影响区域公众的隐蔽、撤离、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工作;向省核应急指挥部报告场外应急响应情况,提交场外应急响应行动的综合情况报告。
(3)响应终止。
当核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设施基本恢复到安全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待国务院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后,省核应急指挥部随即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4)场外应急决策。
场外应急状态下的决策分早期决策与中后期决策。
早期决策。决策依据:一是核设施营运单位有关核设施的工况和核事故后果预测结果报告和应急防护措施建议;二是监测评价应急专业组实时环境监测结果、事故后果评价预测结果和应急防护措施建议;三是专家咨询组、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意见;四是气象及海洋洋流等的预报和建议;五是当时的社会状况。决策内容:何时、何地、采取何种应急防护措施(隐蔽、服碘片、撤离等)。
中后期决策。决策依据:一是环境监测结果、气象状况、食品和饮用水监测结果;二是地表和建筑物的表面污染监测结果;三是公众受照剂量的估算结果。决策内容:控制食入途径的手段,已撤离居民的返回或者执行避迁或永久再定居,受核事故影响地区的恢复措施等。
5 恢复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核应急委、核设施营运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恢复行动。
5.1 场内恢复行动。
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场内恢复行动。制订核设施恢复规划方案,按《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备案。省核应急委视情对场内恢复行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5.2 场外恢复行动。
5.2.1 恢复行动分工。
省核应急委全面负责场外恢复行动。制订场外恢复规划方案,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后实施;确定并提出需国家有关部委、部队和有关省(市)对恢复工作的支援内容;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恢复工作进展情况。
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核应急委在省核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原居住地或提出避迁意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公众情绪;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省、县核应急委专业组(行动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恢复行动。
(1)监测评价组:负责继续组织辐射监测和环境样品的采样分析、评价;继续提供相关区域海洋观测数据和洋流预报信息;根据污染范围,提出各类食物、饮用水等污染水平可接受值的建议;提出处置放射性物品建议。
(2)医学救援组:负责做好防病防疫工作;对应急照射人员建立档案并进行健康检查和健康跟踪;对各类人员进行照射控制和剂量测量。
(3)安全保卫组:负责解除相应区域的封锁和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撤离公众返回原居住区;对恢复工作所需的进出通道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通信保障组:负责恢复各类通信的正常运行;继续保障恢复工作的通信。
(5)交通保障组:负责提供撤离公众返回、物资运输等恢复工作的交通保障。
(6)气象保障组:负责继续提供相关区域气象、海洋等观测数据和预报信息。
(7)能源物资保障组:负责恢复用电、气、油等能源保障和各类恢复所需物资的保障。
(8)安置组: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撤离公众返回原居住区或根据情况提出避迁或永久再定居的建议;查找离散和失踪人员。
(9)公众信息交流组:负责发布应急终止信息,开展舆论宣传,稳定公众情绪,正确引导公众。
5.2.2 恢复措施。
(1)全面开展环境放射性水平调查和评价。对环境辐射水平、食物、饮用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划定污染区域和可以解除管制的区域,并估算公众可能受到的剩余放射性辐射的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
(2)通道管制。控制人员进入污染区;根据监测结果,按解除管制的标准,解除或部分解除被管制通道;
(3)食物和水源的长期控制。在放射性污染可能进入食物链的地区,继续对食物和水源进行控制;
(4)放射性去污。对受污染的道路、地面、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设备进行去污洗消;
(5)处理与处置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及污染水等;
(6)在受控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原居住区,尽快恢复公众的正常生活;
(7)对工作人员和公众进行剂量评估,开展科普宣传,提供咨询和心理援助等。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核应急办组织收集、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估导致发生应急状态的核事故情况和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省内核设施或省外、国境外发生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受核事故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均应及时组织总结,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由省核应急委或省政府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核事故情况和过程概述;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前响应情况;核事故过程中放射性物质释放形式、释放的主要核素及数量;放射性影响评估,包括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活动责任单位评估结果、省级评估结果;所采取的应急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效果,列表给出数据,包括预期剂量、可防止剂量、剩余剂量及评价所用的源项数据和气象、海洋数据等;应急响应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主要过程、因素、优化措施等)及落实情况;恢复措施和计划、进展情况;核事故及应急响应造成的损失和代价(包括环境、社会、人员、经济);经验和教训、改进方案、计划和其他建议等。
6 其他核事故应急响应
6.1 乏燃料运输事故。
省内乏燃料运输事故发生后,相关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隶属的上级集团公司(院)、省核应急委、事发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并按照本预案和乏燃料运输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核应急委或核设施营运单位报请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予以支援。
6.2 省外、国境外核事故的应急响应。
省外或国境外发生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我省产生影响时,省核应急委参照本预案,视情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对空气、食品和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含量进行分析和防治;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指示和周边省(市)的请求,及时提供支援或支持。
6.3 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
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我省局部区域产生辐射影响时,省核应急委在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统一组织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事故通报,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参照本预案组织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涉核航天器污染碎片搜寻与收集、辐射监测、环境去污、分析研判、信息通报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省核应急指挥系统。
省核应急指挥系统由省和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两级核应急指挥中心构成。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由省核应急委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省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和规模应与全省核电建设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并满足以下需要:
1.实时接受、显示、传递、贮存、处理核设施运行和核事故相关信息,以及省核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2.提供核事故后果评价结果数据,进行综合数据分析,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为省核应急决策、指挥和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手段、场所和条件,确保应急指挥迅速、有效实施;
4.储备和提供必要的应急防护装具和用品。
县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和规模不仅要满足本级核应急信息管理和对外核应急联络等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还应满足在应急状态时作为省核应急前沿指挥部的需要。
7.2 技术支持和后援体系。
根据积极兼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应急技术支持和后援体系,以保证发生核事故时具备有效的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象海洋保障等技术支持和通信、交通、能源、安置、物资保障等后援能力。
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核应急通信与网络系统建设,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核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畅通。
7.3 队伍建设与保障。
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核应急能力建设。依据专用设备和常规设备兼容原则,配置能满足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核事故发生时,具备有效的辐射监测评价、医学救援、安全保卫、安置、通信、交通、气象、能源物资保障和公众信息交流等能力。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要在其相关预案编制或实施程序中明确其专业队伍以及所需物资、设施、设备等的种类、数量和来源等内容。省核应急办应加强核应急专家咨询组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辐射监测、医学救治、工程抢险和科普宣传等提供人才保障。
7.4 培训与演习。
7.4.1 培训。
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所有参与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人员均应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培训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方法组织实施。省核应急委负责省本级核应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单位以及应急专业组骨干的培训与再培训。
县核应急组织机构和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本级、本单位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与再培训,省核应急委及成员单位给予指导和支持。
7.4.2 演习。
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方式,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提高、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省核应急委负责省级核应急联合演习的组织实施,一般2至4年举行1次;单项演习由省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专业组、县核应急委组织实施,由省核应急委进行考核,一般1至2年组织1次;通信演习每年至少组织1次;核设施营运单位综合演习每2年组织1次,拥有3台以上运行机组的,综合演习频度适当增加;核电厂首次装投料前,由省核应急委组织场内外联合演习,核设施营运单位参与组织。
7.5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是应急保障的重要内容,对象包括公众和新闻媒体。平时交流的主要内容为核能、核安全、辐射防护、核应急基本知识;应急状态下要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在国家核应急办指导下,省县两级核应急组织分级组织实施,核设施营运单位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
7.6 资金保障。
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资金,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纳入各级核应急组织机构年度经费预算,主要用于提高核应急响应能力和核应急准备工作水平。
8 附则
8.1 奖励和责任。
对在核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予以行政奖励;对在核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核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当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组织指挥体系和重要应急资源等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实战演习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实施后,省核应急委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省核应急委组织制订核设施场外应急预案,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查批准执行。省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报省核应急办备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浙江省核电厂(基地)核事故场外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1.浙江省核应急组织体系图
2.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省核应急委专业组组成及职责
4.术语解释
附件1
浙江省核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2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省核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管理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办理国家核应急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核应急委交办的事宜;负责核事故场外预警和应急状态下环境保护、监测评价工作。
省应急办:负责接收、处理报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核事故信息,向国务院报告核事故处置情况;组织、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与省核应急指挥部平台对接;指导、督促和检查核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落实。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核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控制舆情;负责实施公众核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保障省核应急信息发布畅通。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核应急工作涉及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审批落实工作及应急状态下和恢复行动时能源保障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应急医药用品储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类应急物资生产、征购、调拨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供应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在校学生核电知识和核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消防灭火等工作。
省国家安全厅:负责对涉及有关核和辐射恐怖活动情报的搜集和汇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核应急委及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参与事故后果调查。
省民政厅:负责应急计划区受核事故影响公众的撤离安置;协助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等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核应急所需的城乡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应急状态下和恢复行动时管道用水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应急状态下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对事故所在地应急组织和核设施营运事故单位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指导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状态下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核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省核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核医学应急救援计划与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协调组织利用广播、电视等进行核应急知识的宣传。
省安监局:负责将核应急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应急状态下协调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参与应急行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我省近海海域及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开展核事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海洋预报服务,以及提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上公众的措施建议。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粮食(包括大米、面粉、部分粮食制品)和食用油的应急供应工作。
省供销社:负责棉被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东部战区相关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应急救援行动。
省军区:负责军地协调;负责应急状态下放射性污染去污洗消、应急监测支援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省武警总队: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状态下事故相关地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和封锁等工作;配合做好核事故现场的去污洗消等工作;负责省核应急指挥部的警卫工作。
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物品的放射性污染检测工作,发现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浙江海事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有关海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做好省内核设施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日常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适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地震灾害的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提供和气象咨询工作;开展核设施周围局部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天气预报,并及时向核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分析评价核事故后果需要的气象数据。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参与做好电力应急公众教育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单位做好相关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时通信顺畅。
省交通集团:负责公路、铁路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负责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
应急计划区涉及的设区市政府:配合省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实施工作,指导辖区内相关县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实施工作。
烟羽应急计划区涉及的县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实施本县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组建本县核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专业队伍,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负责本县核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本县的公众应急宣传教育;组织本县应急培训和演习。
核设施营运单位:制订和实施场内核应急预案,提出场外支援事项,兼顾场内外的衔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核应急委通报核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事故后果评价的资料;适时提出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场内人员的隐蔽、撤离、碘片发放等工作;配合省和县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协助场外的应急培训与演习,参与组织场内外联合演习,配合做好公众宣传沟通工作;对场外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向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提供气象数据,与省监测评价专业组互相提供监测数据,与省气象专业组互相提供气象数据;按时缴纳核电厂事故场外应急准备资金。
附件3
省核应急委专业组组成及职责
一、监测评价组
由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及其所属单位组成(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应急监测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按照积极兼容原则,建立和管理场外应急辐射监测体系。
(三)负责日常监视性监测和报告,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四)在应急状态下:
1.全面负责场外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等)放射性监测;
2.负责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物品的放射性污染检测工作;
3.向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应急行动和事故后果评估所需相关区域海洋环境资料、观测数据和洋流预报信息;
4.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委提出请求部队进行场外应急监测支援的建议;
5.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
6.负责事故后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提出场外应急对策和执行防护措施的建议。
二、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和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应急医学救援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医学救援及其保障工作。
(三)制定碘片的储备、使用计划和发放办法。
(四)负责碘片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五)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向应急工作人员和公众发放碘片;
2.在执行隐蔽或紧急撤离防护行动时,负责做好隐蔽区居民和撤离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管理,以及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工作;
3.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个人剂量测量元件的发放、监测与控制,以及其他疾病的诊疗;
4.参与车辆、应急工作人员和居民的表面污染监测和洗消工作;
5.必要时向省核应急委提出请求部队进行污染洗消支援的建议;
6.负责核辐射受损人员的医学救治工作。
三、安全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及其所属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安全秩序保障准备工作。
(三)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陆路交通管制,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维护好撤离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交通秩序;
2.协助交通保障专业组执行海上交通管制工作;
3.负责维护隐蔽区、撤离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负责应急计划区内的消防救护工作;并根据场区请求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支援场区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通信保障组
由省通信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应急通信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工作。
(三)设计和建立场外核应急(机动)通信相关系统。
(四)在应急状态下,做好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前沿指挥部等相关组织机构和单位之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信息传递、通信联络畅通。
五、交通保障组
由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交通集团及县所属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三)在应急状态下:
1.提供紧急撤离时所需的各种道路、铁路、水路交通运输工具;
2.负责交通道路、铁路、水路保障工作;
3.负责内河水域和相关海域的应急交通管制。
六、气象保障组
由省气象局及其所属相关台站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应急气象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气象保障准备工作。
(三)在应急状态下:
1.向省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和传输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预报信息;
2.负责提供事故后果评估和应急行动所需要的相关区域气象观测数据和预报信息。
七、能源物资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应急能源物资供应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能源物资保障准备工作。
(三)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应急能源物资的紧急供应工作,做好电力及其他能源物资的保障工作;
2.负责提出请求支援的能源物资清单,并负责国家及省外应急支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3.为紧急撤离、临时避迁的居民和应急响应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
八、安置组
由省民政厅及其所属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应急安置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应急安置保障准备工作。
(三)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受核事故影响居民的紧急撤离、临时避迁及撤离居民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工作;
2.配合能源物资保障专业组向紧急撤离、临时避迁的居民和应急工作人员发放日常生活必需品;
3.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返回,以及安置点落实和有关善后工作。
九、公众信息交流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新闻办、省电力公司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执行公众教育预案及其实施程序。
(二)负责公众教育工作和应急准备的新闻报道工作。
(三)搜集国内外有关核应急信息,及时提供给省核应急委及省核应急办。
(四)在应急状态下:
1.负责应急期间以安定民心为核心的宣传教育工作;
2.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控制舆情;
3.做好报纸广播电视等的应急信息发布报道工作;
4.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4
术语解释
核电厂:一个或几个核反应堆以及为了安全和生产电力所需的所有部件、系统和构筑物的总称。核电厂可以由一个机组或者由位置相邻或相连的几个机组组成。
核设施: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等。
场区:具有确定的边界,受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场外:场区以外的区域。
核事故: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核活动: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本预案所指核活动不包括放射源、辐照装置、加速器相关的活动。
乏燃料:在核反应堆中,辐射照射达到计划卸料的燃耗比后从堆芯中卸出,且不再在该反应堆中使用的核燃料。
(放射性)烟羽:从烟囱或排气口等连续排放出来的烟气流,外形呈羽毛状,称为烟羽。核事故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扩散,称为放射性烟羽。
应急计划区:为在核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设施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羽照射途径(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照射途径(摄入受放射性污染的食物或饮用水的内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公众防护措施: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公众可能摄入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隐蔽:人员停留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撤离:将人员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中放射性物质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过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撤离人员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居住地。
碘放射性同位素:指核设施泄露后释放的碘131,衰变时会发出β射线和γ射线,被人摄入后会危害身体健康。
服碘防护:当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相关人员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临时避迁:人员自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时间间隔可能为数月至2年。
永久再定居:人员自受污染地区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而又无法预计能否在可预见的将来返回原居住地。
去污洗消: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辐射损伤:机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各种类型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
源项数据:用来表述核电厂释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的形态、数量、组分以及释放随时间变化的其他释放特征的数据。是核电厂进行环境评价、环境监测与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