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文〔2017〕19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验收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7年5月12日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以下简称“本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验收活动。 第三条 本工程所有工程质量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价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条 本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本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以上验收内容均应包含档案验收。 (一)合同工程是指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地下水监测井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国家地下水监测中心装修等合同约定的所有建设任务。 (二)单项工程是指国家地下水监测中心建设项目和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承担的本级工程所有建设任务。 (三)整体工程是指本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建设任务。 (四)档案验收是本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按《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采用同步验收或专项验收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合同工程、单项工程、整体工程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部水文局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 本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本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分省初步设计报告和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本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第八条 验收资料制备: 部水文局负责组织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制备,水利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相应的单项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制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资料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九条 部项目办承办本级工程及统一采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指导检查流域和省级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 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组织本级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合同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部项目办或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部项目办及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应在收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对合同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由本级项目管理单位(部项目办或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主持,监理单位具体负责,预验收专家组应由项目管理单位、邀请的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组由部项目办(或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设计、监理、合同承担等单位的5人以上单数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建设任务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 (三)合同争议已解决。 (四)合同结算资料已编制完成并获得确认。 (五)施工现场已清理。 (六)合同工程已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满足完整、准确、系统要求。 (七)已完成必要的预验收。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合同承担单位应提交成果报告(含质量评价)、设计单位应出具意见、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报告(含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所有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检(抽)查合同工程质量和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三)对合同工程档案进行同步验收。 (四)评价合同工程质量为“合格”或“不合格”。 (五)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六)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验收意见,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流域水文局或省级水文部门应将鉴定书或验收意见报部项目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资产移交部项目办或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办理项目工程保修书,项目进入质保期。 第十七条 国家地下水监测中心楼房、服务器、巡测设备、实验室设备等采购合同的验收,由监理单位出具验收意见。服务类合同的验收由部项目办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 国家地下水监测中心大楼装修合同验收需通过消防验收。 第三章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八条 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各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工作,部项目办承办本级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工作。 各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配合部水文局做好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前,应进行技术预验收。成立技术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工程完成情况、抽查监测信息报送情况等方式,对单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效益进行评价,提出技术预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的验收组成员由部水文局、设计、监理、流域水文局或省级水文部门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主要建设任务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全部合同工程质量评价为合格且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 (六)单项工程确定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已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七)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八)单项工程已通过技术预验收,完工验收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二十二条 验收前流域水文局或省级水文部门应提交本级单项工程完工报告(含质量评价)、设计单位应出具工作报告、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报告(含质量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检查单项工程建设情况,评价工程质量为“合格”或“不合格”。 (三)检查单项工程是否正常运行。 (四)检查单项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情况。 (五)检查单项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或对确定同步验收的单项工程档案进行同步验收。 (六)检查固定资产登记与实物管理情况。 (七)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单项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项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部项目办报部水文局备案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主持,部水文局具体负责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整体工程完工并试运行3个月以上进行。 第二十七条 整体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应进行技术预验收。成立技术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工程完成情况、抽查监测信息报送情况等方式,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效益进行评价,提出技术预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管理、水资源、计划、财务、审计、档案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部水文局、设计、监理、合同承担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列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部水文局按规定编制汇总整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水利部组织财务审查、审计。整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通过后方可进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具备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部水文局应当及时提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运行正常。或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基本完成,但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且不影响本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已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并符合财务规定。 (二)固定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三)管理人员已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已建立。 (四)预验收整体工程质量评价为合格。 (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六)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已通过,且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八)整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审查、审计,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九)已通过整体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整体竣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核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核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并鉴定整体工程质量。 (三)核查历次验收情况及其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核查档案专项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核查资金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情况。 (六)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程序 (一)听取技术专家组预验收情况汇报。 (二)核查工程建设情况。 (三)查阅本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四)审阅有关单位的报告。 1.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2.本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本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含质量评价)。 4.本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验收委员会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