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监察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0/12/13 颁布日期: 2000/12/13
颁布机构: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0/12/13
颁布日期: 2000/12/13

各市(州)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贯彻落实好这项法律规定,确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防范和减少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几年来,建设项目“三同时”得到较好贯彻落实,但仍有一些建设项目(工程)违反这项法律规定,致使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后,留下难以弥补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缺陷和事故隐患,导致生产事故、伤亡事故的不断发生,给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影响。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三同时”的监察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下列要求: 

1、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含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纲见劳动部96年3号令);

2、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以及相关的图纸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劳动部66年3号令); 

3、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动部96年3号令)。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项目(工程):

2、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高度危险场所的项目; 

3、大量生产或使用1级、2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项目(工程);

4、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项目(工程);

5、大、中型与限上项目(工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害、危险因素大的项目(工程); 

需要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项目(工程),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期下达。

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由省经贸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评价、检测,省经贸委根据评价、检测报告进行批复和验收。

四、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的监察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建设项目(工程)消除事故隐患。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同时将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省经贸委对违反“三同时”规定和未按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办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措施,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予进行项目审批和验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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