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12/30 颁布日期: 2016/12/30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12/30
颁布日期: 2016/12/30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3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苏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护苏州内河水域环境,有效应对水路运输危险货物中可能造成的污染水域的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污染程度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8.《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9.《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苏州市水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地方海事局)管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辖区以外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者上级部门指定或者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4 事件分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详见表1-1。   表1-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分级表   等级   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特别严重  (I级)   1.装运一级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10吨以上,造成特大生3.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5.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事故 严重 (II级)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较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到5~10吨,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300~500万元事故 较重 (Ⅲ级)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轻微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量达到3~5吨,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50~300万元事故 一般 (IV级)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有发生爆炸、火灾的预兆   2.危险货物泄漏在3吨以内,造成水域污染,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或危及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内事故   1.5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苏州市水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苏州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构成。   各市(区)地方海事处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为苏州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常务指挥,其余局领导为副指挥。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制定相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工作程序;   2.制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解除Ⅲ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Ⅲ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在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处置方案,并贯彻实施;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Ⅲ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市地方海事局内部相关科室组建,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分为六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辖区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搜救中心、航监科、办公室、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组成。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现场处置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航监科科长担任副组长,水上搜救中心、执法监督科、辖区地方海事处组成,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通信保障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科技信息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辖区地方海事处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视频监控、GPS、AIS、水上应急指挥管理平台等数字通信系统的保障工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政工科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辖区地方海事处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向社会通报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财务科、辖区地方海事处组成。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6.总结评估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航监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法规科、搜救中心、执法监督科、辖区地方海事处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水上搜救中心。   日常状态职责如下:   1.负责与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2.负责辖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3.承担水上搜救中心12395、110联动值班,GPS、AIS、水上应急指挥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电子巡航等工作;   4.拟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工作程序;   5.确定优先保护敏感水域(敏感水域是指饮用水源地、水上风景旅游区、居住人口密集区等);   6.组织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7.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8.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突发事件的进展,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Ⅲ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简报;   4.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道、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利、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必要时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构   由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可以直接协调交通、海事系统所有救援力量,需其他部门协作时报请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   应急联动机构主要包括:   1.交通系统: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航道、运管、毗邻海事机构、港口和运输企业等;   2.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环保、卫生、公安、消防、水利、电力、渔政、气象、通讯、民政、媒体宣传等部门;   3.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力量;   4.必要时,请上级联系驻军和武警部队。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员;   码头经营人、管理人、船闸管理部门等;   其它有关部门、公众提供的有关信息。   2.信息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损害及救助要求等情况。   3.信息收集与报送程序。   搜救中心收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事件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其级别,一般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详见表3-1。   表3-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 级别   级别   描述   颜色   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I级   特别   严重   红色   1.装运一级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10吨以上,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事故 II级   严重   橙色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较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到5~10吨,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300~500万元事故   Ⅲ级   较重   黄色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轻微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量达到3~5吨,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50~300万元事故 IV级   一般   蓝色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有发生爆炸、火灾的预兆   2.危险货物泄漏在3吨以内,造成水域污染,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人以下,或危及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内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   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事故初始评估,对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部局应急指挥机构负责I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Ⅱ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Ⅲ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预警启动程序。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Ⅲ级预警时,按如下程序启动:   (1)水上搜救中心提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Ⅲ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指挥中心在与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会商后,决定是否启动Ⅲ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Ⅲ级预警启动文件,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Ⅲ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由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向相关科室、地方海事处应急指挥中心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此次Ⅲ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   (5)已经签发的Ⅲ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   发现事态扩大,超过Ⅲ级预警条件或市地方海事局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4.预警解除。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Ⅲ级预警撤销时,采取如下预警解除程序:   (1)水上搜救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的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Ⅲ级预警启动标准,需撤销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Ⅲ级预警状态解除建议;   (2)应急指挥中心在与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会商后,如同意解除,则正式签发Ⅲ级预警解除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直接撤销,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在6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解除文件;   Ⅲ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2 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同时报送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4.3 信息报送   发生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除按照交通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根据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和重大险情上报工作的通知》(苏地海事〔2002〕1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发生如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在60分钟内上报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通报环保部门:   油船、危化品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造成污染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任何油船和危化品船发生险情和非爆炸事故。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不在本辖区的,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不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4 指挥和协调   1.应急指挥中心。   (1)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安全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4)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或报请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支援;   (5)负责对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初步审核;   (6)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2.现场指挥。   (1)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根据现场情况、相关预案,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交通管制等);   (4)协助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并做好工作记录;   (5)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4.5 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应急反应。   (1)由事故引发火灾的,应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详细说明事发地点及危险货物的品种;   (2)由事故引发泄漏并燃烧的,在通报消防部门的同时,迅速通报环保部门;   (3)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品,迅速通报公安、消防部门转移到安全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救援人员必须注意自我保护,采取防护措施;   (5)疏散事故水域无关船舶及人员;   (6)在情况严重,将要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以“先救人,再救船,后货物”为原则,尽一切可能抢救遇险人员。   (7)将事故船舶在确认无危险隐患时,由海巡艇护航拖至安全水域,并实施监护。保护现场,保证事故调查的真实有效;   (8)船舶泄漏造成污染的,优先保护“敏感区域”。   1.污染应急对策。   事故引发水域污染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报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2.医疗救助。   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人身健康,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立即通知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进行现场救护。   4.6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社会效果。   1.Ⅲ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Ⅳ级突发事件由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发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水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的采访、发布新闻通稿。   4.7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依据。   (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3)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   2.应急终止的程序。   由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定并宣布应急反应的结束。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并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定并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社会救助。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2.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中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2 总结与评估   由总结评估组负责Ⅲ级突发事件响应的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上搜救中心配置12395水上遇险求助专用电话、建立与110指挥中心联动平台,保持24小时值守,采取多种通信方式保障全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   船舶、码头和经营单位也应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建立专业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构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   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打捞等联动单位构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外部依托力量。   6.3 技术储备   开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重大风险源普查、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积极发挥水上交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和船舶GPS、AIS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6.4 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每年制定应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练,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水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2.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7.2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中心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3 责任与奖惩   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绝参加应急行动或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更新条件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水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实际水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苏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更新和解释。   联系电话:0512-67976011。   传真:0512-67876012。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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