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25 |
颁布日期: |
2009/04/2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25 |
颁布日期: |
2009/04/25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9〕31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细则》(渝委办〔2006〕10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3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围,在市政府目标考评减分项目中占7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将其分解为基本分100分。
第五条 政务值班情况。以传达室代替值班室的扣3分,未保证计算机传输网络畅通或遇故障无法保证其他传递方式畅通的扣3分,未明确值班室职责及相对固定值班人员的扣3分,未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值班工作的扣2分,未明确值班室负责人的扣2分。重大会议、重大活动、节假日、敏感时期未提前2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值班安排表的一次扣1分,未安排领导带班或干部值班的发现一次扣3分,市政府总值班室抽查发现无人值班或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的一次扣3分。
第六条 信息上报情况。出现漏报、瞒报的一次扣3分,催报后不报的一次扣3分,迟报、缓报的一次扣3分,出现虚报、错报的一次扣3分,未按要求及时续报事件新情况至处置工作结束的一次扣1分,无总结性续报的一次扣2分。未认真传达贯彻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或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一次扣3分,未按规定报告重要接待、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等其他重要信息的一次扣2分。
第七条 市长公开电话(信箱)办理情况。未认真办理及反馈市长公开电话的一次扣3分,受理群众反映问题不认真、态度差或敷衍塞责被群众投诉的一次扣3分,市长公开电话周接听率在60%以下的一次扣2分。市长公开信箱交办件因回复内容不合格或被退办的一次扣2分,市长公开信箱交办件未经同意超期15个工作日以内的一次扣3分,市长公开信箱交办件未经同意超期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一次扣5分,市长公开电子信箱月挂网率未达到30%的一次扣3分。
第八条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扣1-4分,职责不明确的扣1-3分,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没有到位的扣1-3分。
第九条 制度建设情况。未制定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扣4分,未制定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实施办法(意见)的扣1-3分,灾情会商等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3分。
第十条 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扣1-4分,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扣1-4分,未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扣1-2分。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的扣1-2分,未及时到达现场的扣1-2分,未及时有效完成突发事件处置的扣1-4分,未有效进行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的扣1-2分。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的扣3分,未定期组织对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扣1-4分,未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消号滚动监管机制的扣3分,自然灾害隐患数据库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扣1-3分,未按要求组织或参加灾情会商的扣1-3分。
第十三条 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队伍人员和装备未到位的扣1-5分,职责不明确的扣1-3分,未建立应急队伍联动机制的扣1-2分。
第十四条 应急保障情况。未按要求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扣1-4分,没有物资储备或储备不足的扣1-4分,未建立物资更新制度的扣1分,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不规范或拨付不到位的扣1-3分,未按月将本部门救灾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备案的扣1-3分,未制订相应转移安置和物资保障方案的扣1分。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培训情况。未制订宣教方案的扣2分,未制订培训方案的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宣教活动的扣1-3分,未按要求开展培训的扣1-3分。
第十六条 在市级刊物包括《应急管理动态》上发表1篇应急管理文章的加1分,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篇应急管理文章的加2分,上级予以肯定和推广应急管理经验、做法的加3分。
第十七条 未完成当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任务的扣1-5分,未按要求完成市政府应急委和市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的每次扣2分。
第三章 奖惩标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为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扣减该单位在市政府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 年度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以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各种实际因素,评选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十条 被评为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原则上可分别推荐1-2名先进个人候选人;未被评为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若有个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分别推荐1名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年度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应急管理工作严重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应急办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认真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得分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考核结果,市政府办公厅将考核结果和获奖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