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新危废名录衔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12/19 |
颁布日期: |
2016/12/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12/19 |
颁布日期: |
2016/12/19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新危废名录衔接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444号)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有关要求和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落实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主体责任,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危废名录的衔接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认真对照环评文件,评估现有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新旧危险废物名录的衔接和危险废物代码的替换,并积极配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变更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仍按原危险废物代码填写转移联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按照新名录填写转移联单。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做好信息化系统的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管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处理处置过程的运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收费、从业人员、服务流程等服务内容,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31号)执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监管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108号)废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