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颁布机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01 颁布日期: 2007/06/01
颁布机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01
颁布日期: 2007/06/0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渝建发〔2007〕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修订本地、本单位的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积极开展演练,确保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范围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市建委决定成立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中心)。   市应急处置中心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各位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建管处、勘察设计处、宣传处等机关处室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管理站以及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应急处置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日常工作,该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站长担任。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中心,并报市应急处置中心备案。   三、市应急处置中心职责   (一)指导全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受理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投诉,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调动机械设备对二级以上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和区县无法独立处置的事故进行迅速处置。市应急处置中心有临时组织调配人员,征用机械设备的权力,被调用人员,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准时到位,积极开展工作。   (四)跟踪、协调、督办区县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所处置的重大建筑安全事故,提出预防和减少我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措施。   四、应急处置指导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和快速处置工作顺利实施,建立应急处置指导体系。   (一)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抢险、伤员救治、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等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事故发生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二)事故发生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必要时应立即组织调动本地区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抢险。同时,应迅速向市应急处置中心办公室报告(电话:63672076)。市应急处置中心办公室接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   (三)对于重大建筑生产安全和特别重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区县不能独立处置的一般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处置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该指挥部下设3个小组,通讯联络小组、交通运输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调动机械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和快速处置工作。   各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1、通讯联络小组: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联络工作。组长单位为市建筑管理站,组员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   2、交通运输小组: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的征用、组织、调动等工作。组长单位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组员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有关人员保护现场、消除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指导后援与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追查等。组长单位为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员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处室,市建委相关业务处室。   (四)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建委各处室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听从市应急处置中心的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和快速处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区县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应参照市应急处置中心的工作职责修改与本地区情况相适应的工作职责,并健全本地区应急处置体系,保障能独立、快速、有效地处置好三、四级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略)   2.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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