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2017)

颁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3/25 颁布日期: 2017/02/23
颁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3/25
颁布日期: 2017/02/23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7〕12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3日 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 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安全,推动山东省境内环境污染治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包括德国政府3250万马克赠款本金及运营收益和1500万马克贷款形成的利息差。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污染治理工程,具体包括污水、大气、垃圾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二、基金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该基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其存款和贷款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本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 三、贷款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申报工作;   (二)组织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评估;   (三)与项目所在市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贷款协议;   (四)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本息的结算及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尽职调查,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贷款项目;   (二)与上级财政部门签署贷款协议;   (三)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承诺;   (四)实施贷款项目的贷后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查。   第八条 基金的币种、支付   (一)基金的币种:人民币。   (二)基金的支付:省财政厅根据签署贷款协议的财政局提供的拨款申请和账户信息,拨付贷款资金。   第九条 贷款期限、利率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其中宽限期为2年。   (二)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 四、项目申报   第十条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贷款人”)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贷款的条件:   1.贷款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健全的财务结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   2.贷款人具有较好的偿债保障措施;   3.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4.贷款人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30%以上;   5.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非工程车辆)、部分工程及劳务支出。   第十一条 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承诺还款。   (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估。   (三)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批复。   (四)省财政厅与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贷款协议。   (五)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五、贷款的偿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签署的贷款协议,按时归还本息。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应当督促贷款人制定偿还计划,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承担贷款本息偿还的最终责任。当贷款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对财政困难地区,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给予减免贷款利息照顾。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和贷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发现贷款被挪用,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鲁财金〔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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