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2017)
颁布机构: |
山东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3/25 |
颁布日期: |
2017/02/23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7/03/25 |
颁布日期: |
2017/02/23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7〕12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3日
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
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安全,推动山东省境内环境污染治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包括德国政府3250万马克赠款本金及运营收益和1500万马克贷款形成的利息差。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山东省境内的污染治理工程,具体包括污水、大气、垃圾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二、基金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该基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设立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其存款和贷款的利息用于增加基金本金,部分利息可用于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
三、贷款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申报工作;
(二)组织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评估;
(三)与项目所在市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贷款协议;
(四)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本息的结算及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尽职调查,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贷款项目;
(二)与上级财政部门签署贷款协议;
(三)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承诺;
(四)实施贷款项目的贷后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查。
第八条 基金的币种、支付
(一)基金的币种:人民币。
(二)基金的支付:省财政厅根据签署贷款协议的财政局提供的拨款申请和账户信息,拨付贷款资金。
第九条 贷款期限、利率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其中宽限期为2年。
(二)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
四、项目申报
第十条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贷款人”)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贷款的条件:
1.贷款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健全的财务结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
2.贷款人具有较好的偿债保障措施;
3.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4.贷款人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30%以上;
5.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不含非工程车辆)、部分工程及劳务支出。
第十一条 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承诺还款。
(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估。
(三)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批复。
(四)省财政厅与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签署贷款协议。
(五)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五、贷款的偿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签署的贷款协议,按时归还本息。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应当督促贷款人制定偿还计划,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承担贷款本息偿还的最终责任。当贷款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对财政困难地区,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给予减免贷款利息照顾。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和贷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发现贷款被挪用,省财政厅有权收回贷款。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国政府赠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鲁财金〔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