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27 颁布日期: 2016/01/27
颁布机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27
颁布日期: 2016/01/27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主要职责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4.2 应急处置

4.3 人员防护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区外但有可能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虹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能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主要职责。

2.2.1 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视情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设立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2.2 区环保局的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接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调查、监测、侦检和查处、善后工作及汇总、上报重要情况等。

2.2.3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抢险和救援。

(2)区民防办:负责协同现场侦检,以及根据检测数据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区卫计委:负责协调做好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4)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维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5)区商务委:负责协调推进“三高一低”(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保障。

(6)区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参与善后工作。

(7)区新闻办: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实施协调和指导,视情指导发布相关事件信息,通过虹口有线电视台、“上海虹口”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应对网络舆情。

(8)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做好救灾救济、安抚灾民等相关工作。

(9)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对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及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强化风险隐患排查,筛选确定突发事件重点防范对象,落实风险隐患整改工作。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1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2.2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跨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3.2.3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发生在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3.2.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3 预警发布。

区环保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事态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按照《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发布,并同时报区应急办。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其他针对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处置。

4.2.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事发单位应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区环保局接报后,即为该事故应急处置的临时指挥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应急监察队伍(区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响应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监测队伍(区环境监测站)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第六版),赴现场进行取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及相应措施。

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商务委、区卫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2.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进行最终核定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调度全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区政府成立指挥部,下设指挥、通信、监测、交通、治安、医疗、抢救、物资等应急专业组,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立即组织指挥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事发单位应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区环保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保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处置。应急监察队伍(区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响应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监测队伍(区环境监测站)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第六版),赴现场进行取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及相应措施。

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商务委、区卫计委等应急联动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3 人员防护。

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必须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人身伤害。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提供发布口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区政府授权,由区新闻办或突发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

4.5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经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状态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工作终止。相关应急队伍按需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应急办。环境监察报告在现场处理后24小时内提交区环保局;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在送达实验室后24小时内提交区环保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提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会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能力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能力评估。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报警电话为:119、110;环保应急热线投诉电话为:12369、55601020。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如应急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6.3 经费保障。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必要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环保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3 预案报备。

区环保局将本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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