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3/01 |
颁布日期: |
2017/02/21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3/01 |
颁布日期: |
2017/02/21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1日
郑州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保通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保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市管道路及市内五区区管道路的占用挖掘实行联审联批制度。
第三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应当按照工期控制、总量控制、区域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各类市政工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城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新建、改扩建工程,市交通委负责统筹交通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市区道路大、中修及各类管线敷设等单项工程,市轨道办负责统筹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保通路的建设管理,应按照“施工服从于保通,保通服务于施工”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道路通行能力和设施完好水平。
第二章 联审联批
第六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联审联批会议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参加,对申请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施工项目进行联审联批,联审联批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上报联审联批会议研究的各项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经市城乡规划局初审同意;
2. 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各区市政部门初审同意并同时签订市区道路管理养护责任交接协议书;
3. 经市交警支队初审同意;
4. 有管线迁改任务的,与各管线单位已签订好管线迁改协议;
5. 市、区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道路改扩建、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已完成各类前期准备工作,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外,还应将工期超期的违约责任纳入施工合同;
6. 按照保通方案需修建保通道路,保通道路已经验收合格。
第八条 已具备第七条条件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各类工程,由各主管部门报联审联批办公室牵头汇总,对于符合条件的工程提交政府联审联批会进行会商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的,方可进场施工。
第九条 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各类工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联合审查工作。联审联批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城乡规划局管线综合审查意见审核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经过联合审查的道路路段,五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进行联合审查。以下情况可视为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
1.未明确投资主体和建设管理方式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2.现状道路未按规划红线实施,短期内不能拆迁,又确实无法调整规划管位的;
3.全程采用顶管、暗挖掘进等施工工艺,不需或掘动道路较少的地下管线工程;
4.用户支管接入工程、长度小于一百米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十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总量由联审联批会根据各部门年度计划进行统筹。
第十一条 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明确专人对城市道路掘动申请单位工程筹划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审查确定工程工期和占道施工范围。
第三章 占道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要向社会公示工程内容、施工时间和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影响道路通行的工程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通方案,保通方案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进行施工围挡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瘦身或撤除。施工单位的材料加工厂、宿舍、车库等非必须占道施工作业项目不得占用道路资源。
第十五条 经联审联批会议批准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审定的工期推进。动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上报还路于民的期限,以正式撤出围挡日期为准,制定施工计划。每月要将本月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均需按照施工现场管理“七个百分百”标准做好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即施工现场100% 标准化围档、工地砂土不用时100% 覆盖、工地路面100% 硬化、拆除工程100% 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 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 覆盖或绿化、施工现场及污染指数100% 监控。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管线改造建设的,管道敷设及坑槽基础的质量应由管线单位组织第三方进行监管,管线敷设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其他所有涉及道路回填恢复的工程统一委托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道路恢复工程质量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道敷设质量由管线单位负责,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塌陷或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四章 保通路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保通方案预留或建设保通道路,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程,保通路建设标准不能低于城市道路的标准。
第二十条 保通路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必须设置道路标线、警示灯、警示牌等交通设施,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人车、机非隔离设施,保证人车、机非分离。
第二十一条 设置保通道路时,要充分考虑交通组织和沿街单位出行需要,合理设置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 修建保通道路时,不准损毁原有雨污水、路灯设施,需迁改的,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保证原有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保通路建设工作的督导和验收,保通路未经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四条 利用保通路或现有道路进行保通的路段,市政设施维护、洒水降尘和环卫保洁等工作应参照市政道路统一标准,由施工单位委托辖区专业市政管理养护单位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保通道路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通方案或交警部门要求在施工地段的起止点及各交叉路口,设置通行导向牌,标明通行线路或绕行方向;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道路封闭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通方案或交警部门要求配备专人配合交通部门指挥和疏导交通,及时公示有关交通变动信息,并负责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和工程实施计划,确保正式道路和保通道路交通功能衔接正常。
第二十八条 保通路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市交警支队须将保通路纳入正常执法监管范围。
第三十条 市交警支队负责对围挡变更、瘦身的监管,紧跟工程进度,科学管控围挡范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对施工围挡规范、扬尘治理措施、超期施工等管控内容进行监管,对无证、违规施工和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在保通道路上占道施工的,按照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已占用城市道路但未进行实质性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尽快施工,自占道之日起15 日内仍无法组织实质性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退场,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第三十三条 需要延长工期的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研究。
第三十四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超过核定工期未完工或经延期后仍未按期完工的,需补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并由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道路改扩建、维修工程超期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