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气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05 |
颁布日期: |
2007/07/0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气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05 |
颁布日期: |
2007/07/05 |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气象台(站),市气象台,高新区、经开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引发的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我们组织制定了《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辖区内的高温中暑事件。其他以高温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一般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以上。
1.4.2 较大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以上,150人以下或有1至3例(含3例)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内出现中暑患者50人以上,或有1至3例中暑死亡病例;
c.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重大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有4至9例(含9例)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同一个学校、建筑工地、车间、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内出现中暑患者100人以上,或有3例以上9例(含9例)以下中暑死亡病例;
c.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工作。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与气象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加强相关培训与演练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研究,科学处理高温中暑事件。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自救和互救能力等科学应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卫生、气象、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预防、应急准备、事件处置等工作。
2.2 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成立联合预警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发布和卫生应急处置。
2.3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高温中暑事件的医疗救治,制定和完善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指导区县(自治县)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中暑的信息管理、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
2.5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高温中暑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负责中暑患者的诊断和医疗救治。
2.6 各级气象台(站)为气象技术支持机构。负责高温中暑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
3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3.1.1 四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四级预警。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5天达到37°C以上;
b .发生Ⅳ级高温中暑事件。
3.1.2 三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三级预警。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7天达到37°C以上;
b.发生Ⅲ级高温中暑事件。
3.1.3 二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二级预警。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达到40°C以上;
b.发生II级高温中暑事件;
c.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1.4 一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一级预警,并报国务院备案。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5天达到40°C以上;
b.发生I级高温中暑事件;
c.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权限
一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二、三、四级预警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2.2 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温天气趋势预测、公众防暑知识等,并可根据情况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发布的其它相关信息。
3.2.3 发布程序
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由市气象局与市卫生局磋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并报中国气象局和卫生部备案。其中一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
4.1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4.2 中暑病例、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暑病例发生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3 监测和报告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可根据当年高温发生情况适当提前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启动后,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应立即填写《中暑病例报告卡》(见附件),并在当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当日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后,由责任报告单位在当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
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的要求,一、二级中暑事件需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网络直报。
5 应急响应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5.1 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四级预警涉及的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采取联合行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a.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b.做好中暑防治应急准备工作;
c.做好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d.启动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5.2 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三级预警涉及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程序,领导和组织卫生、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a.加强对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
b.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c.积极做好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d.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强化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e. 应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和预防性给药。
5.3 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和气象局采取联合行动,直接参与或积极指导、督促、支持二级预警涉及区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a.加强对中暑病例监测报告,预警区县(自治县)实行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及早发现病例和事件发生苗头,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
b.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组织加密气象观测,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c.对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高温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卫生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d.积极救治中暑病人,以及由高温诱发相关疾病的病人;
e.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
5.4 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工作,预警区县(自治县)实行高温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及早发现病例和事件发生苗头,并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b.加强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c.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教育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d.全力救治中暑病人,以及由高温诱发相关疾病的病人;
e.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防暑健康教育工作。
6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的变更应综合考虑天气变化、高温中暑事件的控制程度、新发中暑病例情况等因素,在充分协商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出现明显降温天气过程,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的变更或终止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向市政府提出变更或终止建议,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报卫生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变更或终止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会商后,共同向社会发布,报市政府、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备案。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能,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市卫生局、气象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7.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储备工作。
7.3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部门为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7.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气象等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