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7/01/22 颁布日期: 2017/01/22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7/01/22
颁布日期: 2017/01/2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四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甘肃”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并公布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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