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6/08/03 |
颁布日期: |
2016/08/0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6/08/03 |
颁布日期: |
2016/08/03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商务消促字〔2016〕14号)
各区商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有关企业:
我市自2015年11月27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减排商品,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绿色消费理念,促进节能减排,对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补贴商品类别进行调整,新增微波炉等3类补贴商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节能减排商品类别
节能减排商品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9类商品基础上,新增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微波炉、家用燃气灶具、淋浴 器3类商品。
(一)微波炉、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
(二)淋浴器为通过节水认证且用水效率等级二级及以上商品(商品目录每年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商品目录进行更新)。
二、补贴标准
参照现行节能减排政策补贴标准,对微波炉、家用燃气灶具两类商品按照能效标识为一级、二级的商品,分别按其销售价格13%、8%进行补贴;对符合节水标准的淋浴器商品,按其销售价格20%进行补贴。所有类别商品单台(个)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元。
三、补贴数量
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消费者每类商品只能有1台(个)享受补贴政策。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补贴范围及办理补贴流程等其他事项均按照现行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具体政策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