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2/10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3/01
颁布日期: 2011/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1〕63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   为鼓励公众参与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打击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水域行为,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各有关海事局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执法,打击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水域行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1年2月10日   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打击瞒报、谎报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污染水域行为,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活动。   第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辖区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并留存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备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鼓励举报人利用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提供详细举报线索。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对于超出本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经调查认定举报属实的,应向举报人反馈;在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反馈相关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查实原则。海事管理机构仅对调查属实,且确定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相当原则。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三)最先原则。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个举报人的,海事管理机构仅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在后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不超过罚款金额10%的奖励。   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只进行一次奖励,奖励金额平均分配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罚没款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完毕七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举报案件的信息接收、报告、通报、调查处理、反馈、奖励等环节的记录。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拨打举报电话或以其他方式恶意举报,扰乱海事管理机构工作秩序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与奖励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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