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10 |
颁布日期: |
2013/05/07 |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10 |
颁布日期: |
2013/05/07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防御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编制防雷减灾工作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并将列入考核范围;应当将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支持住宅小区和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之中,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公安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落实计算机系统(场地)和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第八条 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自觉安装防雷装置,定期向检测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落实具体责任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其他防御雷电灾害的措施。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雷电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雷电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督促各单位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定期、不定期接收发布雷电预警和安全监督通告,扩大雷电预警和安全生产监督信息传播覆盖面,使雷电防护工作重心由应急救灾向强化预防、加强风险管理转移。
第十条 下列工程及设施建设在设计之前应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建设工程;
(三)大型体育场馆、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产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物单位、交通运输、计算机网络等设施;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信号、天馈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省级气象行业组织确认的资格。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电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接受无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不得接受无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建设工程设计图纸需要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合格后,应将审核结果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报递的资料、审核内容、程序和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防雷装置设计不符合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审核合格的图纸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重新申请审核。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实施跟踪检测,并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中的有关防雷工程,应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报送建设主管部门。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验收或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结果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防雷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局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检测单位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申请复检。拒不整改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主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灾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气象主管机构做出对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电装置或者产品的;
(二)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防雷电装置检测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而未安装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气象主管部门做出对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催告还未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8年12月25日发布的《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