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常压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4/01/01 |
颁布日期: |
2013/09/11 |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4/01/01 |
颁布日期: |
2013/09/11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常压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常压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咸阳市常压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常压锅炉定义为以水为介质容积大于等于30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常压锅炉包括具有茶、浴、采暖等功能的锅炉,不包括家用热水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清洗常压锅炉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常压锅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质监部门负责常压锅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常压锅炉安全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常压锅炉制造单位应具备法人资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对其制造的常压锅炉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造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常压锅炉。
第七条 常压锅炉安装位置应参照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除家庭用的小型常压锅炉外一般不宜安装在住宅楼内。
常压锅炉的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对于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的锅炉房应满足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征得县级住建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锅炉房内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应有必要的防爆、防冻和防止积水措施。
第九条 常压锅炉安装前,安装或使用单位必须到县级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携带常压锅炉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等。
第十条 燃煤常压锅炉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主管部门牵头,质监部门、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等组织竣工验收。燃油燃气常压锅炉的验收还应有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第三章 设计制造
第十一条 热功率大于等于0.05MW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应执行JB/T7985-2002《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其它常压锅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以气、油为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连锁报警和自动切断等安全保护装置,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 锅炉出厂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2)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3)产品合格证;
(4)资料总清单。
第十四条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
第十五条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方向自由膨胀。
第十六条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第十七条 常压锅炉的进出口处应装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温度计的量程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十八条 常压锅炉大气连通管必须有足够的截面积,连通管上不许安装阀门,不得将排气管同时引作它用,以保证排气畅通。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理内部。常压锅炉的锅筒及最低位置应装有排污阀。
第二十条 常压锅炉出厂前必须在本体显著位置喷涂“严禁承压使用”等警示标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常压锅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分别建立有关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凡使用燃气燃油常压锅炉的单位应有可靠的燃烧设备检修措施及相应的检修人员。对于有自动控制的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使用单位如无检修能力时,应委托有检修调试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常压锅炉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制造、安装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四条 锅炉用水应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用于饮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及时清除水垢。
第二十五条 常压锅炉直通大气管及循环系统应有防冻措施。直通大气管宜采用法兰连接。为防止被水垢或杂物堵塞气水管路,确保排气管路畅通,对于常年使用的常压锅炉每月应检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已安装投入使用的常压锅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增加其它用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常压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1)用油桶、柏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筒型、非筒型结构的自制土锅炉。
(2)将常压锅炉的泄压口(孔)堵死,作为承压锅炉使用的。
(3)其它危及常压锅炉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缔违法锅炉,消除事故隐患,并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常压锅炉发生事故后,由安监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质监部门对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对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人民政府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应当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