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鄂尔多斯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2/01 |
颁布日期: |
2015/12/01 |
颁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鄂尔多斯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2/01 |
颁布日期: |
2015/12/01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5〕2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评审、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种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所属相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涉及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监测预警、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及其职责等内容。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监测、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内容。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终止等内容。
(五)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科技支撑保障等内容。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责任与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内容。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相关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特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应急预案的内容各有所侧重。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分类分级、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直各部门应急预案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
旗区专项应急预案和旗区各部门应急预案重点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重点规范旗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属地管理和先期处置职能。
苏木乡镇及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好安排。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装备、物资、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播及响应、先期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实施措施等,力求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三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确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同层级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不尽相同。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保持与上级、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二)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实用性强。
(三)应对措施科学具体,处置程序清晰简明,操作性强。
(四)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通俗易懂。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工作小组一般由应急管理专家、预案涉及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以及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编制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或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调查本地区居民应急资源情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三)组织起草预案。在广泛收集资料、认真研究突发事件发生机理的基础上,结合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调查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各成员分工负责起草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责职、预防与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相关预案的衔接。
(四)组织征求意见。预案初稿草拟完成后,应向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五)评审。预案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预案。评审人员通常由应急管理专家、预案涉及重点单位相关负责人、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人员等组成。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必须报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批。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案送审稿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
(二)预案编制工作说明。
(三)有关单位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四)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五)上位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七)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二)是否与其它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各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是否予以合理采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整,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五)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六)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旗区总体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专项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名义印发,其中苏木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以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
市、旗区两级部门应急预案应经本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经济开发区(园区)应急预案按照部门应急预案审批流程执行,以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以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名义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报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以本单位或本基层组织名义印发。
联合应急预案由上级组织联合单位研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审议,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备案。
(二)市、旗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苏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园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送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市直属经济开发区(园区)应急预案需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7天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还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审批材料。
(三)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应急预案编制、审批等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由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地震、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经常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实战演练。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实施单位应制订演练方案,并于演练举行前一周报预案审批单位备案,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应组织专家评审方案。应急演练方案一般包括演练目标、组织机构、演练时间和地点、参演单位、演练场景概述、演练实施步骤、演练保障等内容。根据演练类别和规模的不同,演练方案可编为一个或多个文件,编成多个文件时,可包括演练人员手册、演练控制指南、演练评估指南、演练宣传方案和演练脚本等。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单位应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演练的检查、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一周前公示告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科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编制单位应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人员等预案实施者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推进预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并将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培训、宣传和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造成突发事件处置不力,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