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鄂尔多斯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11 颁布日期: 2016/01/11
颁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鄂尔多斯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11
颁布日期: 2016/01/1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现将《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鄂尔多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提高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迅速有效实施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发〔2010〕12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鼠疫防治应急预案和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5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特点。目前,全市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326家,其中黑色金属企业4家、采石场160家、采砂企业37家、砖瓦粘土企业77家、地质勘探企业3家、化工原料企业6家、石油天然气企业22家、水汽矿产企业1家、采掘施工企业1家、营业性爆破作业企业15家,主要分布在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乌审旗和鄂托克旗,存在冒顶片帮、透水、放炮、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车辆或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滑坡等事故隐患。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等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需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跨旗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区为主,实行旗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与各旗区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旗区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总结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477-8589768),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信息汇总上报及其它日常工作。各旗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故,及时协调联络各级各部门及应急救援相关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汇总上报事故信息。   2.市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采访秩序,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矿山救护队实施抢险救援,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指导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临时封闭道路和设立警戒区域,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负责维护好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经费,指导各旗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工作。   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相关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保障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市煤炭局: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协调调动矿山救护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引发的非煤矿山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非煤矿山井上在用特种设备的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卫生系统医疗救援队伍开展非煤矿山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调动周边旗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事发旗区支持和援助,协调配合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旗区开展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伤亡人员抚恤赔偿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旗区做好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存放、火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抢修、维护被破坏公路,保障公路运输通畅。   14.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气象情况、预报气象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气象信息互通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5.市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遇险和遇难人员的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参与配合处置矿井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各工作组职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和物资保障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鄂尔多斯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事故遇险人员和设备,扑灭火灾,清除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医疗救护机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疗救护支援,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事故现场伤员,研究分析事故伤亡特点,制定医疗救护方案。   4.专家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担任,成 员包括我市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和非煤矿山专家组专家,主要职责为技术指导事故救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宣传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维护现场正常采访秩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6.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的协调、调配,提供救援人员所需生活物资和休息场所,做好救援气象、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市内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和监控系统。非煤矿山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性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四到位”。   1.开采方式管理措施。露天采石场应采用中深孔的爆破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经专家论证后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要管理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负责督查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边坡坍塌、滑坡管理措施。市内非煤矿山企业要选择合理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杜绝在作业台阶底部进行掏底开采。合理进行爆破作业,减少爆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要有防止遇有大雨、暴雨的防范措施。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要检查上述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负责督查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火工品和爆破管理措施。市内非煤矿山企业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爆破说明书》,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和夜晚露天开采禁止爆破作业。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要检查上述内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负责督查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4.电气设备管理措施。电气设备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检修、检测、检验,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要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的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负责督查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5.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管理措施。要制定防治采掘、破碎、传输等机械的运动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措施。防止露天采石场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足、思想麻痹、作业时精力不集中、违章作业或露天开采方式方法不当,或因作业场所工作面不平整等原因,造成设备、岩石从高处坠落击中人体和设备损坏。   (二)预警预防行动。按照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根据事故预警,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事故发生企业根据事故险情迅速逐级上报(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属地管理的人民政府。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要进入预警状态,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发布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由电视播放、电台广播、网络、电话等渠道发布。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管辖单位报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时,按照事故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重特大事故,按Ⅰ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时限执行。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后,需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的形式报告。突发事故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采编管理系统(网址:http://10.22.43.19/login.jsp)、短信平台(10690559208589905)、电话或传真(8589905)等统一报送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二)先期处置   1.事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自救互救,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同时立即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相关部门和事发企业要及时主动提供企业及人员信息等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要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做好应急增援处置准备,政府负责人和救援队伍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三)应急响应   1.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影响范围,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响应程序,派出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或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启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请求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我市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2.事发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救援请求后,要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盟市、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爆破事故、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边坡垮塌和排土场滑坡及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的特点,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发现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自治区和盟市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3.应急人员防护。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数量,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类型、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抢险救援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和工作环境等,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四)信息发布   1.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遇难人数、失踪人数、救援措施等。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要密切关注涉事舆情,做好舆情监控、信息收集上报,正面开展舆情回应和跟进导控工作。   (五)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人员救治等有关应急事项得到妥善处置,根据发生事故的级别,由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事故救援结束命令,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做好伤亡人员的赔偿和安抚善后工作;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物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二)保险理赔。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及时派员开展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   (三)总结评估。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市、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全过程评估,分析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事故救援预案存在的问题。   (四)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应急保障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资金、物资、装备、通信、技术、应急救援力量和医疗卫生保障等。市、旗区两级财政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专项资金、物资、装备、技术、应急救援力量和医疗卫生的保障工作,以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调用。   (一)应急队伍保障。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不断强化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建设,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级公安消防队伍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资金保障。市、旗区两级财政应建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各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物资装备保障。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实际,储备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物资,配备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装备,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必要时,市、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各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各类医院要派出有关专家负责急救,同时要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并负责后续治疗。   (五)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通、经信部门要提供交通支持,运输沿线各地要提供交通便利;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现场救援需要,组织交通管制事故现场,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六)社会治安保障。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七)通信信息保障。市内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各有关方面事故救援通信网络与联络畅通。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七、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市内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员工、人员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二)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培训、演练和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深入辖区、分管行业或领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修订,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八、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它非煤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2.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3.地质勘探企业: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4.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5.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二)事故分级   依据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非煤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Ⅰ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   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Ⅱ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Ⅲ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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