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26 |
颁布日期: |
2008/06/2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26 |
颁布日期: |
2008/06/26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8]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重庆市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完成覆盖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达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明显减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幅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并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十一五”期间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兼顾现有资源与新建项目的关系,特别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集中到重点方向,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四)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重庆市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区县人民(自治县)、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细化流程、完善措施,使应急预案简明扼要、贴近实际。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新编或修订预案时,上级部门要组织评审,确保同层次预案间和上下级预案间在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机衔接。要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区县(自治县)和单位的联合演练,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同时从演练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完善预案。
(五)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政府应急委的办事机构,主要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重庆市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县(自治县)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街道、乡镇要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承担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六)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要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的职责。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体系。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规、规章体系。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实施、配套办法。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
(八)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的高危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督促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一)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按照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处理事故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十二)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应急平台建设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和各专项业务网络,统一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逐步完善我市应急平台建设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分析评估等功能的市政府应急平台。本着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统一规划、分层实施的建设原则,加快推进区县(自治县)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平台建设,尽早实现与国务院综合应急平台及各区县(自治县)、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我市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的应急平台建设,要注重实际,讲究实效,防止资源浪费。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三)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各基层单位要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要有应急救援队伍和工具,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要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重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各项工作;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四)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特警、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形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预备役民兵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村(居)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要分级、分类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五)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的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装备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市级重要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区县(自治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六)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十七)搞好统计、评估及趋势分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估。每年年初,市政府应急办要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面临的形势、发展趋势及其成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主要对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政府救灾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八)加大应急资金投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由政府负担的经费,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保障。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十九)建立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要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按照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通过政府科技基金计划等,对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二十)大力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根据监测预警、通信、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等方面对应急产品的需求,加快制定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保险、税费、信贷、政府采购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应急产品研发制造。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把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特别要抓好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学习借鉴外地应急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三)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适应全日制各级各类教育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安排相应的课程或课时。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的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二十四)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克服或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十五)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合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在应急管理领域的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互助。加强与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国外友好城市在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不断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