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拉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拉萨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6/05/10 颁布日期: 2016/05/10
颁布机构: 拉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拉萨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6/05/10
颁布日期: 2016/05/10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 (拉政发〔2016〕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建设微型消防站是健全完善志愿消防队伍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社区消防工作职责落实的具体举措,对强化单位和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处置初起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公安部消防局、自治区消防总队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拉萨市实际,在前期开展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强化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普遍化、规范化、专业化为目标,进一步拓展消防工作触角,夯实城镇消防工作基础,积极引导和规范全市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确保“会接警出动、会操作器材、会实施扑救、会开展检查、会组织宣传”的工作目标。   二、建设范围和标准   建设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包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见附件1);乡镇(街道)、社区参照公安部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见附件2)。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逐一摸排梳理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乡镇(街道)、社区、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以及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下步建设任务、内容和步骤,确保相关建设单位明晰建设任务及标准。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6年5月20 日至8月31日)。各县(区)及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铺开此项工作,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辖区80%以上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10月1日前,各县(区)应完成本辖区内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并将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总结与微型消防站备案表(见附件3)于10月1日前报送至拉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联系电话0891-6878646,传真机:0891-6824030);各级消防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采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建设工作不全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将落实人员进行帮扶指导,确保在10月31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站位成立好建设小组。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建设领导小组,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   (二)结合全市实际,高标准落实好建设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微型消防站建设和日常运营经费,将文物保护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强化落实等措施,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任务。   (三)加强帮扶指导,高质量宣传好建设标准。消防部门要结合消防监督员“每日一查”、每周半日培训等制度,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帮扶指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深入民心,形成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各级建设领导小组要仔细研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确保每名成员熟练掌握建设标准并抓好微型消防站的组建、组训和保障等工作。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2.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附件2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四、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六、管理训练   (一)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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