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6/03 |
颁布日期: |
2008/06/03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6/03 |
颁布日期: |
2008/06/03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大容量、快捷、安全、高效的客运交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输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为防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造成危害,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和列车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三、严禁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行李。
四、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在轻轨车站、轻轨列车实施的X光机机检、开包检查等方式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可以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车。
五、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放置或者遗弃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违反本通告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城市轨道交通主管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乘客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同各种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决保护并给予表彰奖励。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