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6/01 颁布日期: 2016/05/03
颁布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6/01
颁布日期: 2016/05/03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合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管理和保障。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全面推进秸秆资源化循环利用,构建多元化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段不得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水体中。   第四条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技术支撑、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督导、县(市)区负责、乡(镇)为主、村(居)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农业、环保、财政、发改、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水务、公安、城管、林园、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七条 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主体,按照秸秆禁烧要求,妥善处置农作物秸秆,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单元,村民组为基础”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三级管理网格,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现场监督和执法工作,加大实时监测、日常巡查和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条 市、县(市)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分别成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督查组,分片对各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际情况,建立区域联合防控机制,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综合利用等方面开展区域间合作,科学高效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随意露天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以及秸秆禁烧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综合利用秸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农业优先、还田为主、多元利用”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因地制宜发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坚持把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主攻方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会同乡(镇)、村(居)调配落实农机,组织和指导农民按照标准作业,避免因秸秆留茬过高而发生焚烧秸秆的现象。   第十五条 利用经济手段,统筹兼顾,合理引导秸秆加工利用项目发展,不断拓展利用领域,推进秸秆利用产业化发展,提高利用效益。鼓励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饲料;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鼓励利用秸秆作为配料生产有机肥;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秆发电项目;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装材料、非木纸浆、化工材料等产品生产和秸秆编织业。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建设秸秆收储站,就地加工利用秸秆资源,或为秸秆利用企业提供秸秆收集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第十七条 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开展秸秆利用创新平台建设和集成技术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秸秆精深加工,拓宽秸秆综合利用价值链。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产业化发展与应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服务,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应用示范,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综合利用秸秆的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秸秆粉碎还田、加工利用等作业和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补助以及用地、用电、税收、融资、运输等优惠政策。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购买与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农业机械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和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障秸秆利用项目用地需求。电力、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公安机关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国有农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补助遵照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农民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高效规模农业。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生态化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和引导农民实行休耕轮作,提高耕地内在质量。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社区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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