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7/13 颁布日期: 2006/07/13
颁布机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7/13
颁布日期: 2006/07/13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包括液化石油气,下同)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实行属地化管理,主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登记建档和日常监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清理、申报、登记和建档工作。   二、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成品油(汽油、石脑油)罐区(库区);   2、储量在20吨以上的加油站;   3、储量在1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贮罐;   4、储存剧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有害化学品数量分别达到1公斤、100公斤、20吨以上的储存场所(库房、库区)。(注: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剧毒、有毒化学品。)   三、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加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通过登记建档,凡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四定”(定人员、定责任、定制度、定整改)责任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和建立动态性变更申报制度,努力使重大危险源始终置于可控状态。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在9月底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归类、分级、建档情况报市商委。   联系人:周一匡  黄护国  杨在明   电 话:63851940 63853050 63853040(传真)   电子邮箱:Cqswtsc@163.com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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