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14 |
颁布日期: |
2009/05/1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14 |
颁布日期: |
2009/05/1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9〕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要求,结合《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三项行动”,强力实施“335工程”(即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基层组织领导能力“三个能力”建设,继续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强化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监察执法、应急救援“五大保障”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较大安全事故,切实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
“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三)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五)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六)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七)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八)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有关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以“十个一”宣传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有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时间进度
“三项行动”的推进,要贯穿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实行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制订方案,自查自纠(2009年5月底以前)。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9〕32号、渝委发〔2009〕8号、渝府发〔2009〕1号、渝府发〔2009〕2号、渝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要求,制订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推进“三项行动”的要求,抓好组织发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检查督查,全面推进(2009年6―9月)。
1.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四客一危”船舶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建国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巩固成果,总结经验(2009年10―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全面总结,并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推进“三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综合性督查,并全面总结今年“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为明年“三项行动”常态化打下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工作。着重做好“四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与平安重庆建设相结合。“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结合《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体现创新性和前瞻性,注重延续性;二是“三项行动”与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相结合。要注重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335工程”相结合。要以“三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深化三项能力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和五大保障措施建设,确保“基层基础强化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四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相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与“三项行动”在工作开展中要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强汛期、国庆节、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失职、渎职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三项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三项行动”开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编发“三项行动”有关信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