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2/04 |
颁布日期: |
2016/02/0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2/04 |
颁布日期: |
2016/02/04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42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严防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各区县环保局应针对已明确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做好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在企业拆除前安全处置。市固废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环保局的技术支持,协调落实危险废物的处置去向,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严格执法。各区县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总队应加强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层层落实责任主体,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乱倾倒、掩埋等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管理。企业拆除关闭等原因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移处置的,可以执行一次性纸质备案和纸质联单。区县环保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并将转移联单数据及时与市固废管理中心进行对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