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29 |
颁布日期: |
2015/09/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29 |
颁布日期: |
2015/09/29 |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419号)
各区县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满足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需求,有效防范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负责、分类收运、合理处置”的原则,现就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废单位应首先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鼓励产废单位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和完善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鼓励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已有明确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大宗工业固废,不进入到本指导意见所述相关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去向
本市对需处理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处置。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将根据本市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处置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
老港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作为托底保障设施,主要处置已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均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具体物流走向与产废单位所在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流向一致,即除崇明县可在本区纳入填埋场(焚烧设施启用后进入焚烧厂外),各区应立足于区域生活垃圾既定物流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老港生活垃圾固废基地为当前和规划中服务生活垃圾处置的区域提供一般工业垃圾协同处理。
三、落实产废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
产废企业应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管理,根据不同处置去向进行分类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混入到一般工业固废。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要求。产废企业应按照规定经常巡视、检查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并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帐。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废企业可以选择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一般工业固废,也可以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运或自行运输,并应负责监督运输单位运送到规范处理点。运输车辆应具备防渗漏、防洒落、防扬尘等功能,符合进入相关场地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输车辆还应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沪绿容〔2013〕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安装IC卡,便于计量结算。
四、落实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应制定一般工业固废的运营管理制度,运营中的废水、废气及灰渣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标准、要求。老港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的有关要求。相关处理处置设施应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并每季度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处置情况。
五、建立合理的收运处置价格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废单位应承担一般工业固废的收运处置费用。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对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20%。老港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可根据废物处置难度合理确定价格。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一般工业固废时可参照生活垃圾收运价格执行。相关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六、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市属、区属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一般工业固废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区环保部门分别组织对市管、区管产废企业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加强对市属、区属相关处理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及日常环境监管。
七、术语定义
一般工业固废: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企业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视为生活垃圾,应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负面清单(第1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