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12/02 |
颁布日期: |
2014/12/02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12/02 |
颁布日期: |
2014/12/02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农牧办发〔2014〕63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农机、渔业、农垦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精心组织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确保全区农牧业安全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