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30 颁布日期: 2007/08/30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30
颁布日期: 2007/0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98号 2007年8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和各盟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区和各盟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照规定审查“三同时”安全专篇。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五)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及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   (六)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盟市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自治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包括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自治区交通厅   负责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营运驾驶员资格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指定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规章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参与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自治区建设厅   负责由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各工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环卫、城市桥梁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督促市政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权限依法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三)按规定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规划、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建筑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负责自治区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自治区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四)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   (二)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和落实应急预案。   (三)参与或组织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在自治区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检验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和协调食品、药品、保健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自治区商务厅   负责自治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管理,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商业贸易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督查,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自治区生猪屠宰的行业监管。对定点屠宰厂(场)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和查处。   (三)负责自治区成品油流通的监管工作。对涉及安全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监管,组织新建经营企业的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企业关闭取缔和查处。   (四)按规定权限,核定评估加工贸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监测对安全生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自治区学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按规定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学生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自治区渔港、渔船、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安全检验审核。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渔港、渔船、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农用机械及农用运输车等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及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自治区水利厅   负责自治区水利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水库、江河、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水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盟市水利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军工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组织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民爆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依法制定有关公共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标准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四)及时掌握分析公共卫生和职业卫生有关情况和数据,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自治区文化厅   负责自治区文化行业管理,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博物馆、文化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以文化管理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   (四)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六、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信息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对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广播电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和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自治区旅游局   负责自治区旅游行业管理,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自治区旅游安全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依法查处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报告。   (三)依法组织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内蒙古气象局   依法做好全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气象预测、服务及安全防范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全区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衍生、次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和减灾工作;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评估,确定重大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负责重大项目和气候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负责全区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负责全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全区气象行业气象设施的安全和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自治区总工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按规定参与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   (四)参与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负责自治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煤炭、机械、冶金、有色、化学工业、电力、建材、轻工等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自治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自治区煤炭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煤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经济调控和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利用经济调控等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自治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监督学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自治区财政厅   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须的经费,以及全区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十六、自治区监察厅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治区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自治区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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