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6/02/17 颁布日期: 2016/02/17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6/02/17
颁布日期: 2016/02/17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的相关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沪府办〔2016〕7号)(以下简称“上海市《工作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港口区域(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自2016年4月1日起率先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所有在本市港口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三、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上海市《工作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上海港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四、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公务船、黄浦江旅游船、客渡船、港作船、环卫船以及在黄浦江核心区段和苏州河(中环线以内航段)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五、上海市交通委和上海海事局组织对上海港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提前公告采取以下措施的时间:   (一)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二)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三)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六、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七、根据上海市《工作方案》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相应的监督管理(包括豁免或免责)规定将另行公布。   八、本通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海事局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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