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31 颁布日期: 2016/01/31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31
颁布日期: 2016/01/3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1日   黄浦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要求》和《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4〕4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原则是: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   第四条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凡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为向市政府报告事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参照《上海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见附件)。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向区政府报告;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报告为主。   第六条 区总值班室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单位和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其值守应急机构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其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是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上述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和信息员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   第八条 区总值班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级别或敏感突发事件信息,除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外,还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区总值班室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要立即要求有关单位核实、补充报告相应信息。   如市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指示或提出要求,区总值班室要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如区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指示或提出要求,区总值班室要迅速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指示精神情况。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向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和所在街道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必要时”是指以下几种:   1.发生在学校、医院、商场、加油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人群密集地区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突发公共事件;   2.发生在外滩、人民广场、南京东路步行街、淮海路、豫园、新天地、田子坊等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3.发生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全国、市区两会期间或其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事件;   4.造成人员死亡或群伤(3人以上)的事件;   5.造成单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6.灾害正在或有可能迅速蔓延的突发公共事件;   7.容易引起网络舆情或社会舆论关注和炒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8.市、区领导高度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   9.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10.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可向公安110等公共报警救助电话报告。   第十一条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殊时期,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须经本单位值守应急机构负责人审核;事态紧急时,值班员可先向区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区政府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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