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31 颁布日期: 2016/01/31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1/31
颁布日期: 2016/01/3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1日   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3.5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资源整合,协同配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负责实施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区安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区安委办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2.2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2.2.3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安委会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成员单位(机构)职责   (1)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区国资委参与区属国有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4)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旅行社旅游事故的处置。   (5)区发展改革委(经动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6)区民防办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火灾、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   (9)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处置。   (10)区卫计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相关人力、物力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5专家机构   共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全监管局)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资源,根据处置需要由区安全监管局协调确定人选,成立现场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和重要信息应及时监控和上报。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用有效的公告方式。   3.3预警行动   区安全监管局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要按照“条块双报”制度在获悉事件发生、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30分钟内向区总值班室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区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区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区安委办、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区安委办、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的建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表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表示)。   发生Ⅰ、Ⅱ级事故及险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区安监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发生Ⅲ、Ⅳ级适合及险情,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决定启动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2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进行响应时,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相应。   (1)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区建管委制定的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旅游中发生游客安全事故,按照区旅游局指定的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发生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区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黄浦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照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5)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灾难,按照区环保局制定的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火灾、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等事故灾难时,由区公安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3.3区安全监管局的响应   (1)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负责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灾难信息的收集并通报相关救援机构。   4.4指挥和协调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区安委办及区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委办报经区安委会领导批准,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4.1成员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组织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会同物资主管部门,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由区环保局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   4.7群众的疏散防护   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公安、建管委、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工作。主要工作: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跟踪对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的控制。   (4)监测事发地周围的环境状况,污染洗消。   4.8新闻报道   根据区安委会的要求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消除群众恐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灾难时,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和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报区安委会同意,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编制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依法成立由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处置小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结报告   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分析总结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专业营救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分局、民防、医疗卫生、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6.2.3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救人员组织应急救治。   6.2.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展开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2.6资金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用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紧急救援。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宣传   区安委办、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章及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应结合实际,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自防自救意识。   6.3.2培训   负有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按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区安委办负责培训的协调和指导。   6.3.2演习   区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调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完善。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黄浦区安全监管局制定,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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