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2 |
颁布日期: |
2008/03/12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2 |
颁布日期: |
2008/03/12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3月9日23∶50,泸州金梦船务有限公司“金梦608”号货船下水行至长江涪陵境内汤元石水域(距宜昌501公里),分别与上水的“腾龙666”号滚装船、“渝鸿1006”号货船发生碰撞,幸无人员伤亡。3月10日20:25,重庆市客轮总公司“渝客8”号客船载客148人上行至长江长寿境内川维厂附近水域(距宜昌589.6公里),与民生轮船有限公司下行的“民生”号商滚船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的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重视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坚决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局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认识
近年来,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在一定时期(多雾天气和夜间)、一定航段还时有发生。两起事故再次暴露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盲目乐观而放松安全监管和忽视安全操作。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抓好水上交通各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和今后一段时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各航运企业要认真汲取去年以来多起库区船舶特别是客货船舶碰撞事故教训,深刻认识水上交通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断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驾引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特别是航行时驾引人员的精力集中和航路选择; 二是要健全和完善安全航行制度,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尤其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回水变动段、自然航段引航操作的指导;三是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严处理各类事故和违章违纪人员;四是要针对当前春季雾情多发的实际,及时掌握气象、雾情信息,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船舶冒雾航行。
三、用好现有科技手段,加强船舶动态监管
市港航机构要加快船载GPS终端记入“船舶检验证书”的程序、船舶现场检验、数据审查和发证监控流程工作进度并尽快予以实施。海事、港航机构要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GPS终端的运行管理,把船舶安装、使用GPS终端等助、导航设备作为安检的重点项目之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及其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将GPS船载终端纳入船舶检验内容,规范船舶GPS终端应用,充分发挥GPS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在船舶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预防中的积极作用。对无故擅自停机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船舶进行停航整顿。
四、严格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当地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从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一是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和管理,加强船舶签证和安全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四客一危”船舶和砂石船对库区定线制的执行情况,严禁违规和冒雾航行;对事故多发等重点航段要坚持夜间巡航检查,主动对过往船舶进行安全警示。二是要加大对疏忽瞭望、疏于联系、临危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驾引人员的处罚力度,对违章冒雾航行、抢航、抢漕、开“哑巴”船的违法船舶要按照纠罚并举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罚。三是要认真督促乡镇政府抓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落实签字发航、定码头、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等规章制度。加强渔船、农用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库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三峡工程蓄水175米后水上安全特别是当地群众的渡运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做好涉及水上安全的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把蓄水造成的影响减到最低限度。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进一步抓好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交通部门、海事、港航机构要结合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加强对水运企业和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查,对查出的严重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各航运企业要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按规定整改的企业和船舶要采取停业、停航等措施,确保隐患者到及时治理,确保水上交通的畅通安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