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2/05 颁布日期: 2016/02/05
颁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2/05
颁布日期: 2016/02/05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环函〔2016〕29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环境监督管理,保障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规范、有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环检机构资质清理核实工作   各市(县)要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资质、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及联网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并登记建档,实施动态管理。今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机构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设备检定合格证书,并与环保部门实时联网。   二、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环检机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和计划,细化监管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监督环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环检机构间以及机构内部线与线之间的比对实验,确保公平、公正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各市要建立完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实现效果可评,责任可追溯。   各市(县)要建立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确保所有新建环检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依法实时稳定传输环保检验数据。   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分析监控功能,强化检测过程数据监控和视频监管,建立日常在线监控制度,要设置专人负责在线监控工作,对未经批准断网、严重偏离经验值、数据雷同、零检测值等异常数据及初检合格率异常现象应记录在案,并立即派人进行核查,及时纠正环保检验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及时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媒体曝光。   三、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市(县)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重点查处下列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环检合格报告;用其他车辆替检;篡改机动车环保检验系统软件;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调整检验标准;检验报废、拼装、套牌车辆并出具检验报告;车辆基本信息失真;不按规定方法检验。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责令整改、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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