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全生产工作五项制度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06 颁布日期: 2015/12/06
颁布机构: 包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包头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06
颁布日期: 2015/12/06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5〕2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和督办制度、督查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约谈警示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6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工作五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各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项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各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地区或部门提出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协调解决相关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含能源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含国防科工)、市公安局(含交管、消防)、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食药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包头供电局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按照确定的议题通知相关地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   第五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形成后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二项 通报和督办制度   第一条 通报是指以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督办是指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条 通报和督办范围为全市各地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   第三条 通报和督办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自治区、包头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任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条 通报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发送给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   第五条 通报和督办采取限时办结制,各地区、各单位对检查通报和督办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完成。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将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项 督查制度   第一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条 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或单独的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是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或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组要撰写督查报告,并以督查通报形式向督查对象反馈。被督查地区和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督查的事项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督查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项 事故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死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查清事故情况。事故信息必须经属地政府分管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条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财产损失、现场处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第三条 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批复意见向市安监局报备。   第四条 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或信访件,属于有关地区或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要以书面形式呈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后移交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地区和部门接到相关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安监局。   第五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严格遵守法定报送时限。对因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信息报送渠道不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项 约谈警示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警示:   1.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2.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3.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   5.发生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条 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警示:   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一般的;   2.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4.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属地内发现两处及以上非法从业生产的;   5.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6.市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约谈警示的。   第三条 市安委会决定予以约谈警示的,应当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前3天书面通知;约谈警示时,应现场制作笔录。被约谈警示的地区或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笔录上签字,主要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场。   第四条 被约谈警示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于约谈警示后仍未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加以整改的地区和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约谈警示不代替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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