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4/04 |
颁布日期: |
2003/04/04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4/04 |
颁布日期: |
2003/04/0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3]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提出的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贯彻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二、全面检查,认真搞好民爆物品有关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公安、商贸、安监、供销、乡镇企业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硝酸铵、氯酸钾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摸清底数,并将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现有库存药量情况于2003年5月底以前分别报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和市公安局。
三、落实措施,严格硝酸铵、氯酸钾经营管理
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要求,硝酸铵、氯酸钾已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硝酸铵、氯酸钾实行许可证和购销合同鉴章管理。经营硝酸铵、氯酸钾的企业由所在地民爆器材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审查后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销售硝酸铵、氯酸钾。市内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印染、制冷等生产企业及科研、教学单位,需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由所用单位报经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爆炸物品购买证》到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购销合同上的品种、数量销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