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28 |
颁布日期: |
2007/12/2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28 |
颁布日期: |
2007/12/28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精神,规范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争创“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监测,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环境监测工作职责
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市、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管理。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3.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含行业和企业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组织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的管理;
4.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发布全市环境监测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组织制定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7.组织本市跨区域环境监测质量仲裁;
8.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及我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3.组织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
4.组织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5.协调有关部门,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6.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环保局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开展本片区(片区划分详见附件)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和检查。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进行监测能力建设,监测能力通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等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收集、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建立全市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定期将监测数据报市环保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全市环境监测报告;
4.承担区县(自治县)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日常工作;
5.承担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
6.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7.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8.承担国家和市环保局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四)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我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进行监测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应通过市环保局认定;
2.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3.收集、管理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数据,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并定期将监测数据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报告;
4.承担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监测站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片区跨界断面水质监测;
(2)组织本片区大型专项监测和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3)承担本片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4)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和检查;
(5)完成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重新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制定分级达标计划,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的要求,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规定。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落实《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按环境监测全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各项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督察。
四、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是环境监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我局按照国家环境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和《重庆市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区县(自治县)和行业、企业环境监测机构与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认定和考核工作。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能力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本市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方能上岗。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和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2008年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时接受能力认定。
五、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管理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设置和管理是确保环境监测时空代表性、科学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我市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执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市控监测点位(断面)(包括区县城区环境质量监测、“三江”干流、跨界河流及大型湖库监测、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点位(断面))设置和管理。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本地监测点位(断面)(包括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的城区环境质量监测、乡镇环境质量监测和区县控污染源监测的点位(断面))设置和管理,并向市环保局备案。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每5年修订1次,其间市控点位(断面)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市环保局组织论证和变更。
附件:六大区域中心城市环境监测工作所辐射的区县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六大区域中心城市环境监测工作所辐射的区县
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涪陵区:南川区、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石柱县
黔江区: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江津区:綦江县、万盛区
永川区:双桥区、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合川区:潼南县、铜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