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016修订)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4/30 颁布日期: 2016/04/30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4/30
颁布日期: 2016/04/3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5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30日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海洋赤潮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测   3.1监测   3.2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分级响应   6.2指挥与协调   6.3应急处置措施   6.4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后期处理   8.1后期监测与调查   8.2善后处置   8.3总结评估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通信与技术保障   9.4经费保障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10.2演练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3.附件   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赤潮灾害,以及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5风险评估   赤潮的发生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和滨海景观,并对在该海域进行水上活动的人体健康产生威胁。近几年,我市近岸海域连续发生赤潮,发生地点集中在浮山湾附近海域以及胶州湾湾底附近海域。经对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风险评估,胶州湾、浮山湾及附近海域为海洋赤潮灾害的高发海域,风险等级为中风险;其他海域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1.6灾害分级   根据海洋赤潮灾害影响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受灾海域的功能要求和涉海产业及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海洋赤潮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   (1)发生5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1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的。   (2)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或5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下同),并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6.2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   (1)发生50平方公里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200平方公里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有毒赤潮,且出现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或5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并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6.3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   (1)发生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发生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或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并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6.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   (1)发生500平方公里以上有毒赤潮,且出现100人以上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发生1000平方公里以上无毒赤潮,或500平方公里以上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并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海洋赤潮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北海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分析、研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海洋赤潮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对海洋赤潮灾害的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的建设培训、应急消除物资的储备管理;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赤潮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海洋赤潮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海洋赤潮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海洋赤潮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做好赤潮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引导。   市科技局:调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市财政局:安排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封闭管理;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对市政超标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的监测调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和发生原因调查,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海洋局赤潮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海洋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渔港码头的相关水产品,及时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大活动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协调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救治因有毒赤潮而引起的中毒人员,参与处置人员现场伤病的医疗救治。   市审计局:监督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经费的使用。   市环保局:监测调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调查处理引发海洋赤潮灾害的陆源污染事故;为陆上无害化处理受有毒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提供技术指导。   市旅游局:协助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对受海洋赤潮影响,或可能受海洋赤潮影响的滨海A级旅游景区旅游活动进行警示。   市物价局:协助市财政局监督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经费的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水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赤潮毒素监控。   青岛海事局: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对引发海洋赤潮灾害的非军事、非渔业船舶的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检测和监管受有毒赤潮灾害污染的出口海产品。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北海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动态监测海洋赤潮灾害的面积、位置及影响范围,监测该海域的环境、赤潮生物和赤潮毒素,预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海况,提出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分析和发展预测意见。   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邻近海域赤潮灾害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4.1综合协调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北海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编发会议纪要;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文字;做好处置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工作;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2.4.2监测监视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气象局、北海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青岛高新区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动态监测海洋赤潮灾害的面积、位置及影响范围;预报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气象、海况,监测该海域的环境、赤潮生物和赤潮毒素,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参数及预测意见;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报告监视、监测信息。   2.4.3应急处置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旅游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各用海单位或临海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技术单位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分别对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相关的减灾处置工作;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重点海域赤潮灾害,经专家会商确需实施应急消除的,协调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发生有毒赤潮的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内及邻近海域,实施封闭管理。   2.4.4市场监控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监控全市水产品增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赤潮毒素。   2.4.5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有毒赤潮中毒人员及发生伤病的参与处置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4.6评估调查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海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海洋赤潮灾害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损失、滨海旅游损失、人体健康影响、出口水产品损失等社会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评估;当海洋赤潮灾害发生与突发性环境事件有较明显关联时,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资料收集,并就事故的原因提出分析结论和处理建议。   2.4.7经费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和市物价局组成。   主要职责:安排应急行动所需经费,及时拨付经费并监督使用。   2.4.8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把握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4.9专家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北海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专家组成员主要包括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气象、环保、渔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开展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技术研究与指导;负责海洋赤潮灾害预测分析、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技术咨询和指导;建立海洋赤潮灾害会商制度,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信息,预测评估海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研究相应对策,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行动决策依据,为灾后处理提供建设性意见;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   3.监测预测   3.1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北海监测中心等驻青海洋机构,及我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监测监视体系,承担我市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的信息接报、处理工作。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接报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要求,加强现场监视监测。   3.2预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采用多种赤潮预警模式,对监测信息进行预警会商和评估,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对重大活动海域、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提出组织应急行动的安全技术条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行动所需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建议。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海洋赤潮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蓝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   4.1.2黄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   4.1.3橙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   4.1.4红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   4.2预警发布   海洋赤潮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海洋赤潮灾害预警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也可视情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发布。   海洋赤潮预警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沿海区市政府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监测监视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对赤潮发生海域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有毒赤潮开展赤潮生物及赤潮毒素鉴定和检测,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如发生有毒赤潮,新闻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避免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封闭相关海区和减灾处置准备;市场监控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赤潮毒素监控准备;医疗救治组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并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情况。   (4)赤潮消除队伍检查船只和设备,调集材料,做好应急消除准备。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成员单位、沿海相关区市政府实行日报制度,及时传递赤潮预警响应各类信息。   (2)赤潮消除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根据赤潮发展态势调集赤潮消除船只、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赤潮消除。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海洋赤潮监测监视体系跟踪监测赤潮发展情况,根据监测结果,经专家会商评估,适时调整赤潮预警级别并发布。   当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发现海洋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所属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北海监测中心等驻青海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   各医疗机构发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迅速报告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转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北海监测中心等驻青海洋机构核实赤潮发生海区、面积和有毒赤潮种类等信息。   经核实确认赤潮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1小时内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视情通报各成员单位,并通知相关海洋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信息来源、影响程度、发展趋势、损失、有无中毒或死亡人员、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进行处置,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整理与编辑,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我市管辖海域以外的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预测情况及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当出现可能影响我市管辖近岸海域的情况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迅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6.应急处置   6.1分级响应   6.1.1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应急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资源配合处置。   6.1.2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市应急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1.3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市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必要时协调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1.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各应急资源协同处置,同时协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6.2指挥与协调   6.2.1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应急响应成员单位按职责进行协同处置。   6.2.2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调度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3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调度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2.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市政府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赤潮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评估,及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防灾措施,减轻海洋赤潮危害。   监测监视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监视监测。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对赤潮灾害的应急监测,每天跟踪监测赤潮发生海域水文、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赤潮灾害面积和变化情况,预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海况;如发生有毒赤潮,检测赤潮毒素变化情况。市气象局负责做好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医疗救治组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准备,随时关注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发现情况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对在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减灾处置工作。如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发生有毒赤潮,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相关海区实施封闭管理。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对受海洋赤潮影响或可能受海洋赤潮影响的滨海A级旅游景区旅游活动进行警示;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封闭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进行封闭管理。   经专家会商确认,需实施赤潮应急消除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和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实施应急消除工作。   市场监控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对全市水产品增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赤潮毒素监控。市海洋与渔业局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渔港码头的水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对水产品加工、销售环节进行赤潮毒素监控;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和监管受有毒赤潮灾害污染的出口海产品。   6.3.2较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医疗救治组组织救治中毒人员和处置现场的伤病人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各应急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度相关参与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新闻宣传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产品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   赤潮消除队伍根据赤潮发展态势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调集船只、设备和材料,在专家组指导下,对重点海域实施赤潮消除。   6.3.3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较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6.3.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重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请求国家应急资源支持。   6.4应急结束   经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灾害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及赤潮灾情的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发布。   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发生灾害的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后期处理   8.1后期监测与调查   监视监测组接到终止应急行动的命令后,结束应急状态,继续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一段时间连续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评估调查组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并视情开展赤潮发生原因调查处理。   8.2善后处置   对遭受海洋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治及生产、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8.3总结评估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相关沿海区市政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建的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负责实施海洋赤潮应急消除。经专家会商确需实施应急消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动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实施,并视赤潮发生情况由其临时调集船只和设备实施赤潮应急消除。   9.2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库,保障处置需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维护、补充。   9.3通信与技术保障   沿海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购置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信息传输及通讯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补充,保障海上应急处置需求;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9.4经费保障   海洋赤潮监测预警、物资储备、设备维护、应急处置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较大赤潮灾害和一般赤潮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各沿海区市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特别重大赤潮灾害、重大赤潮灾害及跨区市海洋赤潮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市级财政筹集和安排。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媒体宣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培训。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消除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海洋赤潮灾害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沿海区市政府要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赤潮应急处置信息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应尽未尽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   (2)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名词术语   (1)赤潮是指海洋某些浮游生物(尤指藻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色变化或对其它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2)赤潮生物是指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3)有毒赤潮是指体内含有某种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4)赤潮毒素(贝毒)是一类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5)赤潮信息主要包括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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