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23 颁布日期: 2006/10/23
颁布机构: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23
颁布日期: 2006/10/23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经化工〔2006〕11号) 各青蒿素生产企业:   由于青蒿素生产企业在提取和加工青蒿素的过程中采用有机溶剂法,使用大量易燃易爆的石油醚、丙酮、乙醇、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石油醚、乙酸乙酯等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丙酮属甲B类,这类企业属一级防火和二级防爆企业。按照市青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部署,市经委下发《关于将青蒿加工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的通知》(渝经产业〔2006〕5号),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将青蒿素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今年重庆三奇青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3”火灾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青蒿素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方面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危险源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务必引起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和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当前,全市各区县已从青蒿素的收购季节转入青蒿素的生产旺季,为了吸取重庆三奇青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3”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按照市青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制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严格逗硬考核。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强化对外用工、新上岗的员工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二、各青蒿素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发生。   三、各青蒿素生产企业,要组织力量排查和掌握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四、完善作业场所、库房等地的通风、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爆、防自然灾害、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完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的通讯、监测、报警装置;提高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水平。确保青蒿素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五、针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特点,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药品、器材、设备,并与当地政府加强联动演练。   六、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定期检测其储存设备及安全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消防标志;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定期检查库存危险化学品。   七、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的监控。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重大环境安全事故隐患的档案台帐,做好信息报告和反馈工作。   八、依靠科技进步,改进工艺和装备,提高各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完善“清净下水”事故状态下不得排放的环境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设置危险化学品储罐的事故围堰、事故应急回收池等应急装置和设施,防止泄漏物质或消防水通过雨水系统直接排放,避免因事故救援导致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公共灾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全市青蒿素生产行业安全生产,并有序发展。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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