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6/03/29 颁布日期: 2016/03/29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6/03/29
颁布日期: 2016/03/29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9日   沈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解决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为统领,坚持绿色发展和环境优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重点,实事求是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清理整顿任务。通过清理整顿,倒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一是备案完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备案完善环保手续。二是整改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整改规范。三是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要依法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但经限期整改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关闭。   (三)清理整顿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的建设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四)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力求多赢。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及环保标准逐年加严、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情况,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全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主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合力攻坚,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红线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满足“4条红线”要求,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但通过整改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4条红线”要求,经限期整改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存在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起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项目,享受市级审批权限的区域由辖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区域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次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由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规划、建委、房产、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对现行审批权属于市及区、县(市)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对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备案、认定后的相关规定,统一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起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1月5日-1月31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集中力量,统一安排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发动企业自查申报和组织实地排查等方式,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   (二)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2月1日-2月28日)。   对排查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对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按要求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3月1日-6月15日)。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四)工作总结(2016年6月16日-6月30日)。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指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房产局、法制办为成员的沈阳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由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区、县(市),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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