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12/23 颁布日期: 2009/12/23
颁布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12/23
颁布日期: 2009/12/2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部新区组织部、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指针,对下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具有及时、灵活和成本低等诸多优点,能够有效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是规范和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人事争议也将凸显。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调解工作放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统筹规划协调,切实健全完善调解组织   《意见》就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也提出,要落实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调解紧密衔接,多种方法、多种力量联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作用,使大量矛盾纠纷多渠道分流化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部门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顺应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强化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意见》要求指导、推动和帮助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工会、司法、企业管理、综合治理、企业组织代表等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将解决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复杂、疑难劳动争议作为工作重点。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总工会或行业工会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着力解决出租车、餐饮服务、建筑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主动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处。   按照《意见》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创建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2010年上半年,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县(自治县)应抓紧按照《意见》要求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能,并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区县(自治县)应选择一至二个乡镇、街道试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都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在两至三年内对在岗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健全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研究建立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调解责任、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牵头对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权利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对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社会各方共同解决,并负责对调解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给予指导,帮助调解委员会不断提高调解劳动争议的水平和能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调解劳动争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及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本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街道,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力争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85%以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居)、一般事不出乡镇(街道)、大事不出区县。   四、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乡镇、街道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切实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可设立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具体研究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同时,加强日常统计报表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   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重 庆 市 总 工 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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