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03 |
颁布日期: |
2009/04/03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03 |
颁布日期: |
2009/04/03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09〕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编制水平,确保标准质量和有效执行,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对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益,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行业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了解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自觉性。
二、加强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的编制水平
编制(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技发展成果为依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到协商一致;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立项后,一般应经过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
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有筹建编制组,制定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会三部分工作。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主要章节目录、本标准的编制原则、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召开编制组成立会由主编单位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编制组成员参加,主要是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有关标准化的文件、讨论编制工作大纲等,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相关部门和参编单位,并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是征求意见阶段。主要有开展调研、测试验证或专题论证会,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三部分工作。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安排开展调研、测试验证或专题论证会,专题会应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编写组应根据编制工作大纲,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设部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编写征求意见稿,并取得编制组内部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编写征求意见稿的同时,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开印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三是送审阶段。主要有意见处理,完成送审稿,组织审查三部分工作。意见处理是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补充调研、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送审文件主要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送审文件应当提前一个星期印发参加审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有任务的来源、编制过程及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依据、与国外相关标准对比、标准实施效益以及对标准的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和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具体内容。组织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函审的形式。
四是批准发布阶段。主要有编写报批稿、完成报批资料、批准发布三部分工作。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的审查意见,对标准的送审稿及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并完成报批资料。报批资料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意见处理汇总表)、报批意见(至少有组长和副组长签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并发布标准,同时按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部申请备案号。
三、做好标准的复审工作,确保标准的时效性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确保各标准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复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一般在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工作采取“谁主编、谁负责”的原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主编单位负责复审的具体工作,各参编应积极配合。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复审后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并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再版时,应在其封面和扉页上增加“* * * *年 * 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地方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重庆建设网站上公布,并报住建部备案。
四、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保证标准的有效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对不按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拟达到的标准,并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须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核设计文件所采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注明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中所列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上述涉及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备案公告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