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对醇基混合燃料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日期: |
2010/03/01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醇基混合燃料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醇基混合燃料作为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目前已正式投入生产并即将进入市场运营,为加强其安全监管,明确市场经营准入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醇基混合燃料为新型燃料,其闪点为12.22℃,应纳入乙种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凡经营醇基混合燃料的经营单位必须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规定,在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其许可经营范围统一标识为“易燃液体: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它制品(醇基混合燃料)”。
二、对醇基混合燃料经营申报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我市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全市暂采取试点发证方式。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控制首次发证数量,对确需办理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市安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醇基混合燃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工作。
三、经营醇基混合燃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各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要严格安全经营条件审查,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并作好辖区内醇基混合燃料经营单位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整体布局,有序引导发展。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