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15—2016年度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11/24 |
颁布日期: |
2015/11/24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11/24 |
颁布日期: |
2015/11/24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5-2016年度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明电〔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2015-2016年度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4日
淄博市2015-2016年度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5-2016年度冬春大气污染防治(以下简称冬防)工作,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97号)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鲁环函〔2015〕804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在全面开展空气异味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冬春大气污染特点,细化量化目标,落实职责任务,协同联防联控,动员全民参与,全力做好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四大类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通过严管、严控、严查、严考等防控措施,确保今冬明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冬防措施,确保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按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5%并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PM2.5、PM10、SO2、NO2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80微克/立方米、135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60微克/立方米。冬防期间空气中4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同比改善15%以上,不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让广大市民看到更多的蓝天白云、呼吸更加洁净的空气。
三、工作措施
2015-2016年度冬防工作自2015年11月15日开始,至2016年3月31日结束。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实行重点管控,其他区域实行全面管控。重点管控对象为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尾气等四大类污染源。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狠抓燃煤污染防治。
1.深入推进重点燃煤企业规范化治理工作。各区县要对照年度治理任务,加强辖区内年度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调度通报和督导检查,倒排工期,力争早日完成建设,发挥治污作用。
2.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各区县要在年底前完成20吨及以上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深入开展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确保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3.加强煤质监管。各区县及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无照经营煤炭场地和未列入规划的储煤场地的清理取缔工作,做好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经营管理,加大煤质抽查频次和覆盖面积,重点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散煤。严控源头,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劣质散煤,全面做好煤炭市场整治工作。加大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使用力度,引导散户用煤清洁化。
4.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区县要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严格落实“禁燃区”内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对违反“禁燃区”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确保污染点源稳定达标排放。
1.加大对重点燃煤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各区县要以省控以上企业为重点,加强对电厂、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建陶、耐火、熔块、铸造等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各重点燃煤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监察,严格落实监察频次和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点源,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经限产仍不能达标的点源,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冬防期间,环保治理设施出现故障,需要停运检修的,生产设施要同步停产。
2.强化燃煤锅炉监管。各区县及市经信、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巩固工业、生活燃煤小锅炉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现象发生。
3.全面做好空气异味综合整治。各区县及市空气异味整治指挥部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对工业企业异味、畜禽养殖异味、废品收购点焚烧异味、城市排水异味、汽车维修点异味、餐饮业油烟异味、加油站油气异味、燃煤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及公厕、畜禽宰杀等7类、11个方面污染点源的整治进度。
4.合理做好企业停产检修及开工生产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调度好企业停产检修时间,将企业停产检查期安排在冬防期间。检修期间,加强企业规范精细管理,降低扬尘污染。同时,合理规划好企业点炉开工时间,做到安全、有序、平稳开工生产。
(三)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区县及市住建部门要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全面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对城区内闲置1月以上或未开发的裸露场地必须实施绿化或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
2.强化道路保洁扬尘污染治理。各区县及市交通运输、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保洁频次和车速要求,做好道路冲洗、机扫工作,确保城区内和区县间连接道路及外环路冲洗率达到95%,机扫率达到90%以上;重点镇(街道)区域内道路冲洗率达到90%以上,机扫率达到80%以上。在结冰期,要充分发挥吸扫车的作用,确保主干道及重点道路每日至少洗扫一次。
3.强化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各区县及市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要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无证、违反禁行标志、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对城区内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必须密闭方式运输,规范车辆运输秩序,从源头控制扬尘污染。
4.做好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各区县及市煤炭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强化工业企业粉性物料的密闭化管理,对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灰土等粉性物料的堆场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建设洒水降尘装置并定时使用,粉性物料的装卸、运输必须采取围挡、篷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各区县及市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把机动车登记、审验、报废关和路面管控关,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黄标车禁行制度,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和“黄改绿”工作;经信部门要组织推广车用油品升级工作,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质监、工商部门要在全市严查生产、销售假冒劣质油品行为。
6.抓好树叶、垃圾露天禁烧。各区县及市住建、城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精细管理力度,严禁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污染行为。
7.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各区县及市环保部门要发放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的倡议书,积极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四)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1.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各区县及市环保、气象部门要逐日、逐周、逐月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气象条件,及时作出分析研判,并根据《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严格落实重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减污。各区县要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做好对部分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实施停产、限产减排措施。
3.严控扬尘污染。对建筑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段采取停产措施;加大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五)全面强化环境监管。
1.强化网格化监管。严格按照我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在全市4大网格推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实现覆盖全市、监管到位、责任细化、全面高效的环境监管网格。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面抓好网格化监管工作,实现对污染源全天候、全方位、不间断巡查管控。
2.严格环境执法。各区县及市环保、住建、城管等部门要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重型柴油车、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或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3.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开展独立调查、夜间执法等冬防专项检查,采取定期组织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保持冬防执法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空气异味综合整治指挥部全面组织实施冬防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推进、信息报送等。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具体细化到点源、企业,全面动员安排,明确责任落实,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县的细化工作方案要于11月27日前报市生态办和市空气异味综合整治指挥部备案。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燃煤、工业、扬尘及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和网格化监管等各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落后产能淘汰、燃煤总量控制和车用油品推广升级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环境污染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大运输车辆引起的扬尘污染治理力度和黄标车淘汰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和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道路及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重点企业规范化治理及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抛撒、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市煤炭局负责做好煤质监管和煤场扬尘治理工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做好劣质车用油品生产、销售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空气异味整治指挥部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每周对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冬防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区县、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生态办。市生态办要对通报批评后工作任务没有明显进展的区县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经督查仍落实不力的,及时移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
(四)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按照《淄博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淄办发〔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问责工作的意见》(淄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大对环保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力度。对存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的区县、部门及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营造舆论范围。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冬防工作专刊或专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冬防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点源监督电话或信箱,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共同治污的环保大格局。
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冬防工作落实情况报市空气异味整治指挥部,并于2016年4月5日前报送冬防期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