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企业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5/10/27 颁布日期: 2015/10/27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5/10/27
颁布日期: 2015/10/27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企业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5〕156号) 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在哈各燃气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 “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五落实五到位”等工作要求,我委于今年8月中旬起,对在哈各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储配站等燃气企业开展了“拉网式”安全大检查,目前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结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企业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二、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材料要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燃气经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报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四、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活动的,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按照省住建厅《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上原经营区域取消,标注为“不予限定”。   五、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突出整改监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燃气企业要加强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力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分解落实责任、定期检修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加强站内管理、规范站容站貌、做好安全宣传,确保企业安全运行。   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冬季特点,组织企业提前做好气源储备。各燃气企业要积极协调上游气源供应单位,增加气源计划和气源储备工作,确保我市车用天然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冬季供应。   八、燃气企业在经营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初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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