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严厉打击涉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1/04/30 |
颁布日期: |
2001/04/30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1/04/30 |
颁布日期: |
2001/04/30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严厉打击涉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呼政发[2001]57号)
为了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枪支弹药(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子弹、手榴弹、地雷、炮弹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爆炸物品(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等)、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或者私藏危险物品。
三、严禁邮寄危险物品;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将危险物品及制造危险物品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非法持有的危险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交出非法持有的危险物品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六、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清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及其他事故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危险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有关许可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有义务举报本通告所列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
(一)根据举报,每收缴1吨炸药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根据举报,每收缴1支枪奖励人民币2000元。
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各类危险物品案件的有功人员均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6690208 66902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