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5 |
颁布日期: |
2010/10/25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5 |
颁布日期: |
2010/10/25 |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呼安委办发[2010]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今年1??-9月份,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40起,死亡13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231起,上升74.76%;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17.12%。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5起,死亡19人。 进入十月份以来,我市接连发生2起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严格责任、切实做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从今年以来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来看,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容乐观,形势十分严峻。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二、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多发势头
各旗县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路段和乡镇公路进行排查,对危险路段和多发路段要进行全面整治,设立警示标牌、标志。交通、公路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危险路段的治理资金,继续加大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投入,确保安全畅通。同时,要继续加强对过境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旅游季节客流特点,加强对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旅游路线的巡逻管控力度。在客运流量较大的公路沿线启用交通安全服务站或设立临时执勤点,进一步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交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急弯陡坡、连续弯坡和长距离下坡、临水临崖等路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的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认真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加大整治和源头控制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科学安排警力,集中力量加强对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人行为。要严把审验关,严禁报废车辆、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要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抄告一起。对驾驶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和超员20%以上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要及时通报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及车辆所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外省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转递交通违法信息,并由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外省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申请自治区公安、交通部门通报相关省级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处罚。交通运管部门要抓好车辆的源头管理,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和“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客运车辆例检制度,严查严处强超抢道和病车上路行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营运行为。
四、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努力营造全市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各新闻媒体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到总体工作规划之中,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驾乘人员以及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事故查处督办,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事故
各旗县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要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从严从速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各旗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