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9/25 |
颁布日期: |
2009/09/25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9/25 |
颁布日期: |
2009/09/25 |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内质监政发[2009]264号)
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 7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条例》赋予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入学习,营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法》原则规定和宏观要求,对《食品安全法》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实施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生产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质监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活动。把《条例》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五五”普法、职工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做到真懂真用,引导干部职工吃透《条例》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把精力放到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上来,在全区质监系统积极营造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培训,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意识
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宣贯《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当前,要着力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条例》的培训。
一是做好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质监部门要立足本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质监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四个能力”,即:以建设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方向,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以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为目标,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管能力;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水平评估为手段,着力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长效机制能力;以实施《食品安全法》、《条例》为依托,着力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深入食品生产企业宣讲《条例》,使企业熟知《条例》的具体规定,明确法定职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积极事先预防,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依法生产安全食品、合格食品、放心食品,确保《条例》在企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依法履职,加大贯彻《条例》的工作力度
《条例》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管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是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所涉经费协调当地政府解决,逐步加大食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扩大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覆盖面,使抽查食品的质量水平总体呈现稳定提高态势。
二是严格实施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这是从生产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严格实施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等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 9 大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档案,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是严格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标准和规定及管理办法,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四是严格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全过程监管。各级质监部门应进一步确定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产品和重点监管环节,严防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全面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评议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领导,建立贯彻《条例》的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关系政府的形象。各级质监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打好食品安全攻坚战。
一是要树立食品安全监管“一盘棋”的思想,主动与有关部门互通监管信息,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机制,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与其它监管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不出空档、不留死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是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研究和完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的应对措施, 建立质监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当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各级质监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法规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