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8/30 |
颁布日期: |
2012/08/30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8/30 |
颁布日期: |
2012/08/30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2〕974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落实好2012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确保全区各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履职意识
食品安全职责调整后,卫生部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等重要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是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构建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近期国务院相继下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这些纲领性文件都将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进
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全区各地卫生与药监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已基本完成,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深入分析食品安全工作现状,明确定位,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职责要求和各项任务。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在牵头制定《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自治区与各盟市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状》的内容,各级卫生部门必需要有清楚认识,增强依法履职意识,一定要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测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有实施周期长、工作环节多、技术难度高等特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机构,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监测任务和完成时限,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相关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督促和检查,开展经常性工作检查,实行目标管理。特别是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要督促和检查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例监测与报告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中心作用,切实加强对盟市的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时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加强风险监测结果的通报工作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食品安全协调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同时还要及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报告和通报工作要注意监测结果以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风险监测信息交流的有效方法,充分发挥风险监测的作用。
四、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投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十二五”期间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的有利时机,积极与当地政府、编办、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汇报在食品安全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传等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卫生厅已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2013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向当地财政申请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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