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01 颁布日期: 2004/06/07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01
颁布日期: 2004/06/07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八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上街区爱卫会备案。   第九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3%,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采取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四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五条 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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