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30 颁布日期: 2010/09/30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9/30
颁布日期: 2010/09/3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郑政文〔2010〕261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   为促进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环保责任目标的完成和环境安全,制定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   一、警示约谈对象   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产业集聚园区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警示约谈事项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列入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本年度辖区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影响郑州市政府责任环保目标完成的;   (二)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组织约谈   1.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持续超过目标值或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被省、市环保部门通报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的;   (3)辖区内因区域、行业性等环境问题被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4)辖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辖区承担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本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   (3)辖区内因区域、行业性等环境问题被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   (4)辖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产业集聚园区主任:   (1)聚集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聚集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3)集聚区内发生多起环境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1)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企业承担的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本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   (3)企业被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4)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的;   (5)企业出现违法建设项目,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三、警示约谈制度的实施   县(市、区)发生约谈事项之一,需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的,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报告,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聚集区和企业发生其他需要约谈事项之一的,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警示约谈前,市环保局应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警示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约谈过程中必要时可请新闻媒体参加。   四、警示约谈内容   警示约谈的主要内容:当地(单位)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警示约谈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对本地区(单位)环保形势的分析;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约谈时,市环保局应做好记录,形成《警示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   五、监督落实   约谈后,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负责对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督查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按《警示约谈纪要》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对《警示约谈纪要》落实不到位的,或故意搪塞推托、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对该地区或企业取消一切评先资格,符合条件的实施“区域限批”或“一票否决”,并在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约谈制度不代替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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